广州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
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
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77元。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
(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按照通知,电梯楼交存首期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包括别墅在内的楼梯楼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而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电梯楼的标准交存专项
维修资金。
新标准细则
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77元
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77元
广州上调住宅首期物业维修金
2008-08-13 13:25:41
8月1日开始,市民购买2008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所缴纳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费用将大幅度提高,其中高层住宅收费105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收费77元/平方米,车位、写字楼、商铺
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收费都是105元/平方米。7月2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财
政局联合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通知,规定了上述内容。而此前广州执
行的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按建筑安装成本比例缴费
《通知》称,实施的依据是今年2月国家实施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2
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通知》指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
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按预售证时间判定执行期
《通知》明确,并非所有在8月1日后购买的新房都按新标准来执行,只是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
售证的楼盘才按新标准收费,而在2月1日前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即使市民在8月以后购房,也是按原标
准收费。
另外,新的收费标准以后也并非一成不变。《通知》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
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适时调整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未交维修金不得收楼
《通知》指出,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强调,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不同时期缴交对象不同
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交: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
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
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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