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型的认定
作者:李瑞明 姚彩云 王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3期
摘 要 对于被害人事前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犯罪嫌疑人通过威胁、要胁的手段要求被害
人支付高额赔偿款项,对于此类行为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有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有认
定为罪的。超出正当权利行使范围,则可初步判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采用威
胁、要胁等手段索要钱款,则可构成罪。
关键词 事出有因 过错 民事纠纷
作者简介:李瑞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姚彩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王乐,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
装甲兵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1009-0592.2018.08.139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初,红某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合作,由刘某某负责红某某公司红某某公司
物联网分会的业务。2013年3月,被害人刘某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另注册了智慧某某公司,
并私下开展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业务。2014年年底,被害人刘某某离开了红某某公司。
2015年4月,被告人韩某某(红某某公司法人)、常某某(红某某公司实际股东)等人发现
被害人刘某某私刻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公章开展业务,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刘某某同意赔
偿红某某公司共计86.4772万元,并于2016于4月给付完毕。
2016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以控告被害人刘某某私刻公章让其坐牢、在行业内
进行通告、短信恐吓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刘
某某被迫给被告人韩某某出具了人民币173.5228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多次
联系寻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2016年8月24日,韩某某、常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家索要
钱款,被害人报警。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被提起公诉,2017年4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
人韩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前所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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