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型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3: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中秋节英文祝福语)

事出有因型的认定

作者:李瑞明 姚彩云 王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3

对于被害人事前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犯罪嫌疑人通过威胁、要胁的手段要求被害

人支付高额赔偿款项,对于此类行为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有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有认

定为罪的。超出正当权利行使范围,则可初步判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采用威

胁、要胁等手段索要钱款,则可构成罪。

关键词 事出有因 过错 民事纠纷

作者简介:李瑞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姚彩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王乐,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

装甲兵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1009-0592.2018.08.139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

(一)基本案情

20108月初,红某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合作,由刘某某负责红某某公司红某某公司

物联网分会的业务。20133月,被害人刘某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另注册了智慧某某公司,

并私下开展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业务。2014年年底,被害人刘某某离开了红某某公司。

20154月,被告人韩某某(红某某公司法人)、常某某(红某某公司实际股东)等人发现

被害人刘某某私刻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公章开展业务,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刘某某同意赔

偿红某某公司共计86.4772万元,并于20164月给付完毕。

20167月,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以控告被害人刘某某私刻公章让其坐牢、在行业内

进行通告、短信恐吓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2016810日,被害人刘

某某被迫给被告人韩某某出具了人民币173.5228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多次

联系寻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2016824日,韩某某、常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家索要

钱款,被害人报警。

(二)诉讼过程

201713日,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被提起公诉,2017414日,法院判决被告

人韩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前所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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