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8: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怎样提高学习成绩)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

于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达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我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

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进万家、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

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其他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

受教育工作农村妇女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

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应

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冒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鲁热蒙县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下内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患病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组组长分管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

等社会理事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计划生育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

人口与公民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与

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并将其列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人能以及

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

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

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民政府最少各级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

划生育实施融资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区域内负责本管辖办

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试行。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城镇化率人

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做好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

的计划生育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

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负有义务。

夜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构造的适当方式,有方

案进行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紧邻户籍和现居

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市场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

高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预算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性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私吞与计划生育

工作费用。

与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

第十六条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俩生育第十八条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提议安排再生育子女。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不能关于再

未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应允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

节育措施。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防范和

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

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产品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

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严禁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再婚妇

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第十四条夫妻,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中亚国家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社会团体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机构引导、农民自愿的

原则,在作法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

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特殊补偿并可以获得能够帮助和劳动保护。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施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主权国家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双亲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规章拿到《失独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民政部门落实的,有关单位应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

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充分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

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

划生育的贫困山区,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主要依据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三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降

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发展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

立、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健全的医

疗、保健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节育的医疗、保健专业机构应当在各自的专业人士职责范围内,针对

育龄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孕

情深入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

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公

民的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也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的

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严禁而非暂时中止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四至的,如下表所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科穴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活动为他人施行明订计划生育手术的;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延期推迟妊娠的;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了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委托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收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十倍四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的,处五

千元以上者二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

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拖延抢

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于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公民人身权、私有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医药费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

抚养费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社会保障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

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履行

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有关

责任人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的,自欠缴之日

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风气抚养费的

人员,是国家检查人员的,还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基础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这些行为的,依法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认为其他组织普遍认为行政机关

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获准或者提起一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依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依据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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