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九龙、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0
【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47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平
【审理法官】黄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九龙;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九龙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九龙
【当事人-公司】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婕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婕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婕
【代理律所】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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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九龙
【被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性质并非劳动报
酬,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
义务。本案中,朱九龙于2019年7月8日入职安徽三祥公司,安徽三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
明其在2019年8月7日前与朱九龙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
十二条的规定,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次,根据安徽
三祥公司提供的安徽三祥公司财务人员发给朱九龙工资表的聊天截图、朱九龙阅读过员工薪
酬结构调整制度截图及安徽三祥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等证据可以证明朱九龙工资由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管理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助等构成,其中
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其余为浮动工资,且朱九龙对上述工资结构亦知晓。因此一审法院以
朱九龙基本工资2000元/月,作为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
于朱九龙主张的2020年奖金,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朱九龙主张的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991.89元、2020年6月份工资5333.33
元及经济补偿金10000元等请求,安徽三祥公司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朱
九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诉讼费用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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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0:04: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8日,朱九龙入安徽三祥公司,岗位为产
业规划师。2020年6月16日朱九龙从安徽三祥公司处离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
续。安徽三祥公司未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1日至16日的工资。 自2019年9月份起,朱
九龙的工资总额为10000元/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学历、交通、通
讯、绩效工资、餐费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 安徽三祥公司为朱九龙
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朱九龙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为:1.裁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2047.80元(11023.90元×1个月×2倍);2.裁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1日
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5333.33元(10000元÷30天×16天);3.裁决安徽三祥公司
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欠发的应得工资3003.48;4.裁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分摊到每月应得的年终奖金4583.33元(10000元÷12个
月×5.5个月);5.裁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443.75元。2020年11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人仲字[2020]6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安徽三祥公司于本裁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991.89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份工资5333.33元;三、安徽三祥公司于本裁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00元;四、驳回朱九龙的其他
仲裁请求。朱九龙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安徽三祥公司未依法及时为朱九龙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朱九龙因此要求安徽三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朱九龙的
银行流水显示其离职前平均工资为10000元,依其工作年限,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金10000元。 安徽三祥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复工,因疫情停工时间不足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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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
见》(人社部发【2020】8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安徽三祥公
司应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的工资。朱九龙自认安徽三祥公司已
支付其2020年2月份工资7008.11元,故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资差
额2991.89元(10000元-7008.11元)。朱九龙于2020年6月16日离职,安徽三祥公司未支
付朱九龙2020年6月1日至6月16日的工资,故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朱九龙2016年6月在
职期间的工资5333.33元(10000÷30天×16天)。 关于朱九龙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
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安徽三祥公司辩称其已与朱九龙签订了书面劳动
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朱九龙于2019年7月8日入职,安徽三祥
公司未在2019年8月7日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2019年8月8日起支付双倍工
资,至2020年6月16日朱九龙申请离职之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为20600元[2000元/月×10
个月+2000元/月÷30天×9天]。 朱九龙主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应
得年终奖一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1.安徽三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
2991.89元;2.安徽三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份工资
5333.33元;3.安徽三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九龙经济补偿金10000元;4.
安徽三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00元;5.
驳回朱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安徽三祥公司提交朱九龙与安徽三祥公司财务
人员的聊天记录(经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证实材料为劳动仲裁阶段朱九龙提交自行
提交的)及朱九龙阅读过员工薪酬结构调整制度截图,证明朱九龙知晓安徽三祥公司实行的是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助的工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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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且朱九龙对此无异议。朱九龙质证意见: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从
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财务人员对于工资构成也是有异议的,工资构成是通过工资总额倒
推出来的,没有真正实行,聊天记录是2020年5月份,一也证明不了2020年5月之前就实
行了此工资构成及朱九龙知情事实。对于朱九龙阅读过员工薪酬结构调整制度截图与一审期
间安徽三祥公司提供的聊天证据相矛盾,该聊天记录中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安徽三祥公司表
述为70%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由此可见,安徽三祥公司工资构成是混乱的,我方对工资构
成不认可。 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九龙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
初105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依法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
2991.89元、2020年6月份工资5333.33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差额112443.75元、年终奖4583;2.案件诉讼费用由安徽三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2000元每月为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
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朱九龙的工资标准在入职时约定为10000元每
月,年终奖每年,并且发放工资金额也与10000元每月吻合,一审法院在认定朱九龙的银行
流水也显示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也支持了朱九龙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却以2000元计算,此20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也只是安徽三
祥公司单方面的陈述,朱九龙并未认可此工资标准,在无确凿的证据支持下,一审法院直接
采纳安徽三祥公司的陈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律规定的是工资报酬,而朱九龙的工
资报酬一审法院也认定为10000元每月,所以至少应当以10000元每月计算。另外朱九龙的
工资具有稳定性,并无加班工资、奖金等风险性等工资项目,即使安徽三祥公司所陈述的工
资表属实,也可以通过该工资表上的列项和金额组成看出每月该组成和金额都没有变化,并
无风险性报酬的部分。因此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以每月的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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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应当发放而未发放的部分)为计算依据计算。3.若安徽三祥公司认为有些金额不属于工
资范围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无劳动合同也无朱九龙签字确认的工资构成,其举证中的
相关工资标准的文件均未公示和向上诉人说明,也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对朱九龙无效
力,安徽三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朱九龙的主张证据充分,应当依法支
持朱九龙的诉讼请求。安徽三祥公司未与朱九龙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经法院查明,朱九
龙的工资金额也有朱九龙提供的银行流水为证,该银行流水中的工资报酬双方并无异议,所
以朱九龙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请法院按照朱九龙的实发工资计算各项补偿和双倍工资差
额。三、朱九龙与安徽三祥公司约定年终再发放为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年终奖,2019年度朱
九龙入职半年时间,因此2020年1月19日发放了2019年度的年终奖5000元,因此2020年
度的年终奖也应当根据朱九龙在2020年度的在职时间发放相应的奖金。四、参照《安徽省工
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关于工资的含义,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
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即使真如安徽三祥公司陈述的工资构成,朱九龙的
实际发放工资金额应当都属于工资范畴,不应当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予
以区别。若按照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的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对劳动者的工资做出认定,将不
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会给用人单位降低各项补偿提供法律漏洞,从合法
性以及合理性来考虑,均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各项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差额。另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如(2019)皖01民终719号案,
(2020)皖01民终167号案均以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为标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进行
了计算。 安徽三祥公司辩称,一、关于朱九龙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一项:朱九龙无任何证
据和理由提出这一上诉请求,安徽三祥公司无任何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1.安徽三祥公司自
2003年成立至今,一直遵纪守法,勤勤恳恳做企业。因安徽三祥公司属于科技服务行业,经
常与政府打交道,在法律方面尤其重视。2.安徽三祥公司一直按规定办理员工入职手续,签
订劳动合同,正常办理转正手续,并足额发放薪酬、办理社保。无任何不签订劳工合同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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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与依据。且在朱九龙入职前入职后人员均有劳动合同,有证可查。朱九龙入职后,同期新
员工劳动合同均存放在前行政主管马梅的办公抽屉内(未上锁),目前唯独朱九龙的合同处于
遗失状态。3.考虑到朱九龙在职期间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公司相关规定且主动提出离职后
一周内就利用其在职时职务之便搜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含公司公章、法人印章)、项目资
料(含项目报价)、介绍信等信息,私自保留公司重要文件,严重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且在
主动请辞后诬告被诉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上种种行为均证明申诉人心思缜密、蓄意
诬告。4.没有证据证明安徽三祥公司不发放朱九龙2020年6月1日-16日的工资。安徽三祥
公司从未提出克扣朱九龙2020年6月1日-16日的工资,安徽三祥公司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
十日,朱九龙离职时间为6月16日(月中),并未到工资发放日期,所以不存在克扣工资。
5.2020年2月朱九龙未产生任何绩效业绩,所以安徽三祥公司未发放绩效工作,而非安徽三
祥公司主张的克扣工资。2020年2月因为新冠疫情原因,安徽三祥公司遵守合肥市政府统一
开工安排,于2020年2月24日正式复工,2月仅上班6个工作日,且上班时间缩短一个小
时。安徽三祥公司于内告知全体员工,当月不发绩效工资。实际工作时间仅6天,且
当月绩效基本为0,符合实情,更有安徽三祥公司管理制度为证据支撑。次月(3月)恢复正常
办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恢复
正常足额发放。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无一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
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四
点支付原告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600元,安徽三祥公司是有异议的,安徽
三祥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均签订劳动合同,且有社保网网备合同记录在案。之所以未提出上诉
完全是出于尊重法律,对法律保有敬畏之心,息事宁人,维护社会的安宁,资源的合理配
置,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占用社会公共法务资源。 综上,朱九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
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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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九龙、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民终47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绿地蓝海大厦C座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9H。
法定代表人:汤桂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九龙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三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民初
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
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九龙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
01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依法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
资差额2991.89元、2020年6月份工资5333.33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2443.75元、年终奖4583;2.案件诉讼费用由安徽三祥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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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2000元每月为
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朱九龙的工资标准在
入职时约定为10000元每月,年终奖每年,并且发放工资金额也与10000元每月吻合,
一审法院在认定朱九龙的银行流水也显示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也支持了朱
九龙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却以2000元计算,此
20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也只是安徽三祥公司单方面的陈述,朱九龙并未认可此工资标
准,在无确凿的证据支持下,一审法院直接采纳安徽三祥公司的陈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该法律规定的是工资报酬,而朱九龙的工资报酬一审法院也认定为10000
元每月,所以至少应当以10000元每月计算。另外朱九龙的工资具有稳定性,并无加班
工资、奖金等风险性等工资项目,即使安徽三祥公司所陈述的工资表属实,也可以通过
该工资表上的列项和金额组成看出每月该组成和金额都没有变化,并无风险性报酬的部
分。因此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以每月的实发工资(包含应当发放
而未发放的部分)为计算依据计算。3.若安徽三祥公司认为有些金额不属于工资范围应当
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无劳动合同也无朱九龙签字确认的工资构成,其举证中的相关工
资标准的文件均未公示和向上诉人说明,也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对朱九龙无效
力,安徽三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朱九龙的主张证据充分,应当依
法支持朱九龙的诉讼请求。安徽三祥公司未与朱九龙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经法院查
明,朱九龙的工资金额也有朱九龙提供的银行流水为证,该银行流水中的工资报酬双方
并无异议,所以朱九龙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请法院按照朱九龙的实发工资计算各项补
偿和双倍工资差额。三、朱九龙与安徽三祥公司约定年终再发放为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
年终奖,2019年度朱九龙入职半年时间,因此2020年1月19日发放了2019年度的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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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5000元,因此2020年度的年终奖也应当根据朱九龙在2020年度的在职时间发放相应
的奖金。四、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关于工资的含义,工资指用人
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即使
真如安徽三祥公司陈述的工资构成,朱九龙的实际发放工资金额应当都属于工资范畴,
不应当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予以区别。若按照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
的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对劳动者的工资做出认定,将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
目的,也会给用人单位降低各项补偿提供法律漏洞,从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来考虑,均应
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各项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如(2019)皖01民终719号案,(2020)皖01民终167
号案均以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为标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进行了计算。
安徽三祥公司辩称,一、关于朱九龙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一项:朱九龙无任何证据
和理由提出这一上诉请求,安徽三祥公司无任何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1.安徽三祥公司
自2003年成立至今,一直遵纪守法,勤勤恳恳做企业。因安徽三祥公司属于科技服务行
业,经常与政府打交道,在法律方面尤其重视。2.安徽三祥公司一直按规定办理员工入
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正常办理转正手续,并足额发放薪酬、办理社保。无任何不签
订劳工合同的理由与依据。且在朱九龙入职前入职后人员均有劳动合同,有证可查。朱
九龙入职后,同期新员工劳动合同均存放在前行政主管马梅的办公抽屉内(未上锁),目
前唯独朱九龙的合同处于遗失状态。3.考虑到朱九龙在职期间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公
司相关规定且主动提出离职后一周内就利用其在职时职务之便搜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含公司公章、法人印章)、项目资料(含项目报价)、介绍信等信息,私自保留公司重要
文件,严重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且在主动请辞后诬告被诉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种种行为均证明申诉人心思缜密、蓄意诬告。4.没有证据证明安徽三祥公司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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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九龙2020年6月1日-16日的工资。安徽三祥公司从未提出克扣朱九龙2020年6月1
日-16日的工资,安徽三祥公司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十日,朱九龙离职时间为6月16日
(月中),并未到工资发放日期,所以不存在克扣工资。5.2020年2月朱九龙未产生任何
绩效业绩,所以安徽三祥公司未发放绩效工作,而非安徽三祥公司主张的克扣工资。
2020年2月因为新冠疫情原因,安徽三祥公司遵守合肥市政府统一开工安排,于2020年
2月24日正式复工,2月仅上班6个工作日,且上班时间缩短一个小时。安徽三祥公司
于内告知全体员工,当月不发绩效工资。实际工作时间仅6天,且当月绩效基本
为0,符合实情,更有安徽三祥公司管理制度为证据支撑。次月(3月)恢复正常办公,基
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恢复正常
足额发放。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无一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
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
第四点支付原告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600元,安徽三祥公司是有异议
的,安徽三祥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均签订劳动合同,且有社保网网备合同记录在案。之所
以未提出上诉完全是出于尊重法律,对法律保有敬畏之心,息事宁人,维护社会的安
宁,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占用社会公共法务资源。
原告诉称 朱九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安徽三祥公司向安徽三祥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799.68元;2.判决安徽三祥公司
向朱九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2443.75元;3.判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
九龙2020年应得的年终奖金4583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奖
金为10000元÷12个月×5.5个月):上述请求暂合计127826.43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8日,朱九龙入安徽三祥公司,岗
位为产业规划师。2020年6月16日朱九龙从安徽三祥公司处离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
交接手续。安徽三祥公司未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1日至16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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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份起,朱九龙的工资总额为10000元/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
工资、管理工资、学历、交通、通讯、绩效工资、餐费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2000
元/月。
安徽三祥公司为朱九龙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朱九龙向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为:1.裁决安徽三祥公
司支付朱九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47.80元(11023.90元×1个月×2倍);2.裁
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5333.33元
(10000元÷30天×16天);3.裁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欠发的应得工资
3003.48;4.裁决安徽三祥公司支付朱九龙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
分摊到每月应得的年终奖金4583.33元(10000元÷12个月×5.5个月);5.裁决安徽三祥
公司支付朱九龙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12443.75元。2020年11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人
仲字[2020]6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安徽三祥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991.89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份工资5333.33元;三、安徽三祥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00元;四、驳回朱九龙的其他仲裁请
求。朱九龙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安徽三祥公司未依法及时为朱九龙缴纳社会保险、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朱九龙因此要求安徽三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
定。朱九龙的银行流水显示其离职前平均工资为10000元,依其工作年限,安徽三祥公
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安徽三祥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复工,因疫情停工时间不足一个月,依据《关
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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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部发【2020】8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安徽三祥公司应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的工资。朱九龙自认安徽三祥公司已
支付其2020年2月份工资7008.11元,故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
资差额2991.89元(10000元-7008.11元)。朱九龙于2020年6月16日离职,安徽三祥
公司未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1日至6月16日的工资,故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朱九龙
2016年6月在职期间的工资5333.33元(10000÷30天×16天)。
关于朱九龙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
资。安徽三祥公司辩称其已与朱九龙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该院不予采信。朱九龙于2019年7月8日入职,安徽三祥公司未在2019年8月7日前
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2019年8月8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2020年6月16日
朱九龙申请离职之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为20600元[2000元/月×10个月+2000元/月÷30
天×9天]。
朱九龙主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应得年终奖一万元,未
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安徽三祥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991.89元;2.安徽三祥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九龙2020年6月份工资5333.33元;3.安徽三祥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九龙经济补偿金10000元;4.安徽三祥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00元;5.驳回朱九龙的其
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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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安徽三祥公司提交朱九龙与安徽三祥公司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经蜀
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证实材料为劳动仲裁阶段朱九龙提交自行提交的)及朱九龙
阅读过员工薪酬结构调整制度截图,证明朱九龙知晓安徽三祥公司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岗
位工资+管理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助的工资结构,且朱
九龙对此无异议。朱九龙质证意见: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从聊天
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财务人员对于工资构成也是有异议的,工资构成是通过工资总额倒
推出来的,没有真正实行,聊天记录是2020年5月份,一也证明不了2020年5月之前
就实行了此工资构成及朱九龙知情事实。对于朱九龙阅读过员工薪酬结构调整制度截图
与一审期间安徽三祥公司提供的聊天证据相矛盾,该聊天记录中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安
徽三祥公司表述为70%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由此可见,安徽三祥公司工资构成是混乱
的,我方对工资构成不认可。
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性质
并非劳动报酬,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
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朱九龙于2019年7月8日入职安徽三祥公司,安徽三祥
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8月7日前与朱九龙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安徽三祥公司应支付朱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差额。其次,根据安徽三祥公司提供的安徽三祥公司财务人员发给朱九龙工资表
的聊天截图、朱九龙阅读过员工薪酬结构调整制度截图及安徽三祥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等
证据可以证明朱九龙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交
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助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其余为浮动工资,且
朱九龙对上述工资结构亦知晓。因此一审法院以朱九龙基本工资2000元/月,作为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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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朱九龙主张的2020年奖金,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
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朱九龙主张的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991.89元、2020年6月份工资
5333.33元及经济补偿金10000元等请求,安徽三祥公司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朱九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诉讼费用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丽
书 记 员 乔思齐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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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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