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
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
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
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
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
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
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
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
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
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
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
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
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
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
1
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
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
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
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
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
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
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
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
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
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
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
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
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
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
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六)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
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
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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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
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
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共同点和
不同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
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
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
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
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
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
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
3
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
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
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
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
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
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
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
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
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
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
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
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
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
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
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
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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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
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
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
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
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
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
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
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
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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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
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
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
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
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
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
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
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
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
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
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
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
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
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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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
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
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
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
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
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
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粗略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 交易费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
一、引言及相关说明
我们知道,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活跃,经
济组织复杂。各种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法律等因
素,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典型的公
司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我想依据科斯的“交易成
本”理论,这是一种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这是因为自己前
段时间接触了一些法经济学的知识,想尝试一下这种对纯粹
法学视角来说较为新颖的思考角度。况且,我认为在公司治
理结构内部,诸如研究“如何在股东和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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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制约”,这些问题唯有通过现实经济活
动的要求来对其进行分析才能符合现实的要求,如果只在传
统纯粹法学的角度——权利观念框架内进行分析,实在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得“定分止争”变成了虚
无飘渺、难以落实的东西。而“交易成本理论”在此可以提
供桥梁作用。当然主要进行分析比较的对象应该是二者具体
的制度细节,但由于自己理论能力有限,无法细致进行深入
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两种公司形态进行粗略的比较
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选择通常意义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因为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来说,他们理应得到差不
多的对待。比如对待外商独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
更应该跟国际惯例接轨,当然这明显涉及国家经济政策中的
经济安全问题。
二、两种公司形态的联系
科斯《企业的性质》中提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
重要主体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中,人们寻求交
易所付出的成本大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所以产生了企
业。至于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态的出现,波斯纳作了一些经
济学的分析,他认为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形式对市场要求的
不适性。[1]所以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
种公司形态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对降低交易成本的要
求。
8
(一) “两个所有权分离”
两个所有权是指出资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公司
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当然,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可以通过第四条规
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来实现。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减小交易
成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交易
中,那些减小了市场交易费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市场平均
价格的出价,而交易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
乐意跟这些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为了减小这些可以提供最低
价格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们背
后的经营或其他状况,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这种信息
收集得付出极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于是,有着自己独立
人格、稳定资产的企业必然更能确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
全,即公司(不管何种公司)的所有权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
分离正是市场竞争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有限责任”原则
从有限责任形成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最先产生于股份
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必须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从而无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
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
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
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2]
9
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则需要提到一个事实,即
“此前,德国已经有了对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规定,而
且于1883年进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该法的目的在于为那
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
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
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
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3]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减轻
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所承受的风险,从而让股东不再局限于
少数相互熟识、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扩大了股东范围,激
发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热情,聚集了大量社会闲置资金,从
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场寻求交易机会需要交
易成本相对应地,在企业内部同样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责任
公司的产生正好说明了某些市场需求要求一种“人合资合”
的公司可以减小自身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总的市场交易成
本。
三、两种公司形态的区别
(一) 出资模式的区别
笼统地看,两种公司形态的出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的区别:
1.注册的资本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五百万元。[4]
2.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
10
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
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
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
3.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对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
立两种设立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
公司可以任一选择。
由第1、2点可以看出,公司规模的不同是一个不容忽
视的关键。可以说,公司规模正是两种公司形态发挥各自优
势特点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正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
现代化大生产对公司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公司规模
的要求即是对资产规模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规模要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出资人数也必然要
相应增增多。同时,其设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责任
公司严格得多。这在上文已有说明,即为了减小相互极可能
不认识的出资人的出资风险。第3点提到的是公司设立时筹
集资金方式的不同,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
吸取了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而产生的,那么激动灵活
的设立可以减小创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关于
两种公司形态其它设立上的不同,也同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
本。以上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适应市场激烈竞争
的要求。[5]
课本略带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适用
在中小型企业和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反过来就可以看到市场
11
竞争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秉性,
但是在科斯所说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
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
理成本也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内部治理成本
等于市场交易成本就是企业最大规模的界限。反过来分析有
限责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二) 公司治理结构[6]的区别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资人对出资的安全考虑和
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
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
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
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
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7]
1.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
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
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具有
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
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了公司资产管
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减小公司治理成本则可以
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市场竞争
力。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
要求下,发挥各自特点从而减小总的交易成本。
12
2.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
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
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
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
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
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
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实,
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
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
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
3.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
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
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
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但针对我国出现的“大
股东欺负小股东”致使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七十
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
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
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
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要求
较为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要求明显要低一些。从交易
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信
13
用关系,即“人合”彩,如此就得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成
立之后违反这种“义务”,须知法律的规定从某个角度来说
就是让机会主义增加成本,但这种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将换
来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
在投资人可以放心跟别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认为国内出现的
有限公司出现“一股独大”、“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应
该得到妥善的处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资能力较低的的
潜在投资人,从而抑制上述情况的出现,形成股东状况的好
转。否则,只能是一种恶性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
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并不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
要减少潜在出资人对其出资转让的限制带来的时间等成本,
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
4.股份增减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
股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至
于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由上文可知,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股东的保护对其公司
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点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样,其增
14
资减资都首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的同样是为了吸引更
多的潜在出资人。至于对两种公司形态一样得关注的是,对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波斯纳提到过由于有限责任的产生,致
使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债权人承担的公
司违约带来的风险得到全面的补偿。[8]那么,公司减少注
册资金带来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同样的风险补偿,也就是一
种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减小交易相
对人或其它可能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即为了减小公司的
交易成本。
四、结语及其它
通过以上的粗略对比,与其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小企
业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不如说
是市场竞争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
形态,如此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市场需要时,我们就可以进一
步完善此两种公司治理结构。
我认为可以说中国国内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两种公司形态规定总的来说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但是中国
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情况,这就有必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来研
究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
必要强化各自的优点,同时加强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参考文献:
1)《法律的经济分析》【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 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5
2)《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夏雅丽
3)《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摘自免费论文网
(http:)
-----------------------------------------------
---------------------------------
[1] 见《法律的经济分析》P514 【美】理查德·A·波
斯纳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 《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 摘自免费论
文网(http:)
[3] 同上。
[4]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要求更为严格,不光有较
高的市场进入门槛,而且也没有真正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的
特点,挖掘其竞争的潜力。
[5] “由于英国法律对私人公司无最低投资额的限制,
而且不以公司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私人公司的数量
极为庞大,仅经过登记的私人公司就达一百万家之多,而大
众化公司(股份公司)仅11500家。”《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
缺陷及克服》摘自免费论文网(http:)
[6] 本文探讨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持的是“股东中心主
义”。
[7] book and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J].1991. P50转引自《论
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夏雅丽
16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0:1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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