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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那些规定?
1、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
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
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
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我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民事诉
讼中追回受害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另一
个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那我们就应
该了解一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那些规定?又有什么
成立条件呢?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
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
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
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
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
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
6、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
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 成立条件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
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
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
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
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
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
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规定,均
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
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
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
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
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
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
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
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我们就知道了因自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时,法律
是支持并保障财产犯罪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关于附带民
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
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
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以上就是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那些规定,成立条件的具体解答。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0:0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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