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建立党领导的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
业管理主体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
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共同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的维护、维护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商维护环境卫
生及相关秩序。物业服务提供者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专业单位等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城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
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
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为主体的社区委员会领导下的治理
结构。
推进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的建设的主
导作用。
第四条有关房地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权利义务相同、质量价格一致、服务公平公开
的房地产服务市场规则,依法维护享受房地产服务和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周围
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社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房地产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房地产
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务和公共部位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城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管局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3) 指导、监督本市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5) 制定《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业主大会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等
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6) 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和业主电子联合决策信息系统;
(7) 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标准;
(8) 履行物业管理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2) 对辖区内的房地产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 指导、监督辖区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 组织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5) 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6) 履行物业管理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人民
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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