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老赖克星:
律师追债攻略》。
如何让判决不成为一纸空文,我想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
题。
正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比如王不还欠了张
要债的钱,张要债就只能管王不还本人要,不能把这个账,
强加在李不还头上,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
但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要债方
法,即代位权诉讼,让张要债的钱,在某种情况下,由李不
还来偿还。
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连环债务”、“三
角债务”,如果一味的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老赖就有可能
进一步逃避债务,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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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叫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务
人责任财产减少,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是合同法的原文,理解起来可能不太容易。
那我举个小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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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要债借给王不还100万元,约定2019年12月31日
还款,到期之后,王不还一分钱都没有还。
与此同时,王不还借给李不还80万元,约定2019年11
月30日还款,到期之后,李不还一分钱也没有还,王不还
也不着急,既不起诉,也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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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这三人的关系,张要债是债权人,王不还是债务
人,李不还是次债务人。
正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要债只能管王不
还要钱,王不还只能管李不还要钱。
这样就会造成一种尴尬局面,如果王不还不管李不还要
钱,那么对于张要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王不还变
相减少了自身的财产。
正因为如此,合同法出台了代位权诉讼制度,突破了合
同相对性原则,让张要债可以跳过王不还,直接起诉李不还,
要求他还钱。
在实务中,老赖为什么要怠于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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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弄明白这个问题,相信你对追债会有更深层次的理
解。
一是老赖与次债务人存在某些亲密关系,比如双方是亲
朋好友,或者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目的就是恶意串
通,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老赖自己都跑路了,没时间也没精力去管其他的事
情。特别是一些公司作为老赖,管理层都跑光了,根本没人
关心公司的到期债权。
三是成本太高,老赖知道这钱即使要回来,也到不了自
己的口袋,索性不要了,破罐子破摔。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讲,弄清楚老赖的想法,才能更好的
挖掘他们背后的财产,从而运用代位权,保证自己的合法权
益。
既然准备运用代位权这一合法制度,而且它也是突破合
同相对性的产物,所以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比较严格一些。为
了更好的进行追债,接下来的讲解都是重点,请务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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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五大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合法是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基础,合法性一般是从法
律角度或者公序良俗角度判断的,比如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合
法债权,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的。
此规定强调债务人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
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仅采取向次债务人催告、向调解
委员会请求调解,都是怠于行使债权的表现。
法律并不管债务人是否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债权人是否
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使自身的财
产减少,就视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两个债权双双到期。
这是行使代位权诉讼的前提,好比刚才的例子,张要债
借给王不还100万元,约定2019年12月31日还款,王不
还借给李不还80万元,约定2019年11月30日还款,只有
主债权与次债权双双到期后,张要债才能向李不还提起代位
权诉讼。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避免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过
分干预债务人、次债务人的经济自由。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债权
这句话是法条原文,听起来有点拗口,简单来说,一些
属于债务人的救命钱,不能代位诉讼,比如基于扶养关系、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或者劳动报酬、退
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金等等,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生活紧密相关,不能拿走人家的
救命钱。
五、次债务属于金钱给付内容。
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次债务,都可以代位行使,法律特别
规定了一条,次债务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才能提起代位
权诉讼,说白了,次债务主张的必须是钱才可以,其他类似
于继续履行等内容的债权,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这点要搞
清楚。
讲完代位权行使的五大条件,再说一下代位权行使需要
注意的八大事项:
千万不要嫌我讲的多,现在你多听一分钟,以后要债就
轻松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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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来承担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举证责任?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责
任,是由次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之前的例子,如果张
要债跳过王不还起诉李不还,李不还想要抗辩王不还没有怠
于行使到期债权,就要证明王不还已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起诉了自己,否则就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点很重要,
要求李不还自证清白,而不是让张要债去收集证据。
2.代位权诉讼中管辖法院是哪个?被告是谁?
法律明文规定,管辖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债
务人住所地,而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也就是李不还的家庭地
址,被告也显而易见,就是李不还一个人。
3.债权人的诉讼数额,不能超过次债权的数额。
比如张要债借给王不还100万元,王不还借给李不还80
万元,张要债起诉李不还,只能要求80万元,毕竟王不还
就借了80万元,没理由要求李不还多掏20万元。
4.好几个债权人,起诉同一个次债务人如何处理?
只要涉及到代位权诉讼,又是起诉的同一个次债务人李
不还,案件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但是要注意,合并审理后的
数个主债权的总额,不能超过次债权的数额。好比次债务人
李不还借了80万,他只还80万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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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不能事后诸葛亮。
这是什么意思?比如张要债已经向李不还提起了代位
权诉讼,王不还一看不好,紧接着去法院起诉李不还,想把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破解掉,这种架空代位权的方法,阻碍
了债权实现之路,法律是不支持的。
6.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不可以提出抗辩?提出异
议?
这是可以的,比如王不还借给李不还80万元,结果有
10万元的砍头息,李不还就可以向张要债主张,这10万元
要从本金中扣除,我只还70万元本金即可。
或者李不还向法院提出异议,说压根没收到王不还的借
款,或者说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只要异议成立,法院就会驳
回代位权诉讼。
7.代位权诉讼,可否保全次债务人财产?
一般诉讼的执行,就已经够难了,在代位权诉讼中,这
个问题更为突出,一是代位权诉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
次债务人同样会逃避执行。
所以法律规定,可以保全次债务人财产,目的就是防止
次债务人进行恶意转移,特别是对付亲朋好友或者关联公司
之间的债权债务,只要能查封到相应的财产,执行就比较轻
松了。
8.如何从蛛丝马迹中寻次债务人?
其实很多证据就摆在那里,只是你没有留意罢了。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王不还为了逃脱债务,把在甲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了李不还,作价100万元,那么李不还就是
次债务人,因为他欠着王不还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他们
做的这笔交易,会在两个地方留下痕迹,一是工商局,二是
税务局,工商局会有双方的股权变动记录,税务局可以看出
双方转让的100万元,有没有缴税。
再举一个例子,甲公司是债务人,曾经卖给了乙公司一
批货,价值100万元,验收什么的都没问题,按照合同约定,
乙公司应在验收后,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在甲公司的财务报告中,这笔钱叫应收账款,会计科目
会有显示,如果甲公司迟迟不去要债,过几年应收账款会变
成坏账,坏账也会在财务报告中显示。
所以在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就要格外留心他们有没有次
债务人,甚至在起诉之前,就要摸清对方的各种人脉关系,
关联关系,财产状况,为以后要债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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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课程附带《律师追债工具箱》一份,包含代位
权诉讼民事起诉状一份以及其他追债必备文本,如有需要请
查看课程简介。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9:2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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