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是什么意思
滞纳⾦是指⾏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钱给付义务的相对⼈,可以新的⾦钱给付义务的⽅法。⽬的是促使其尽快履⾏义务,属
于⾏政强制执⾏中执⾏罚的⼀种具体形式。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为,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滞纳⾦就是其中的⼀种主要针对经济上惩罚⼿
段。当纳税⼈或没有按时缴款时,会采⽤滞纳⾦的⼿段来对纳税⼈或债务⼈实⾏经济上的制裁和。那么滞纳⾦是什么意思呢?
滞纳⾦的相关情况⼜是怎样的呢?律图⼩编在下⽂中为您详细讲述。
滞纳⾦是什么意思
⼀、滞纳⾦
滞纳⾦(Overdue
Payment)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定⽐例的⾦额,它是税务机
关或者对逾期当事⼈给予经济制裁的⼀种措施。
⼆、相关规定
纳税⼈、扣缴义务⼈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起,按⽇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
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为零。⾃2012年8⽉1⽇起施⾏。于2017年1⽉1⽇,将取消信⽤卡滞纳⾦。
2016年4⽉15⽇,央⾏发布《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滞纳⾦,由发卡机构和持卡⼈协议约定。
三、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是由国家法律、明⽂规定的款项,个⼈和其他团体都⽆权私⾃设⽴;
强制性,是指滞纳⾦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的以上特点,滞纳⾦只能发⽣双⽅的
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使公共权⼒的过程中,⽐如《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在⼀些公⽤事业领域,也经常会有“滞纳⾦”的发⽣,如《沈阳市城市燃⽓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户⽆正当理由拒付或
拖延缴纳燃⽓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期,每超过⼀⽇加收应交燃⽓费1%的滞纳⾦。”⼀般认为,包括供⽓合同在内的公⽤事
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的滞纳⾦实际上是《》中规定的迟延履⾏的违约⾦。既然是
违约⾦,那么对于这笔费⽤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没有
约定违约⾦的数额及⽐率,则应按照当时银⾏的利率收取。
滞纳⾦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是因为⼀些如⽔、电、燃⽓等公⽤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
履⾏义务的⼀⽅征收滞纳⾦是公权⼒⾏使的结果。改⾰开放以后,我国的⽔、电、燃⽓等公⽤事业经过⼀系列的改⾰,不再具
有⾏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了变化,这些公⽤事业单位从⾏政管理者的⾓⾊转变为合同的⼀⽅主体。然⽽只有少数单
位顺应改⾰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制度,明确了“滞纳⾦”的说法。如国家发展改
⾰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费通知单15
⽇内仍不交纳⽔费的,按应交纳⽔费额每⽇加收0。5‰的滞纳⾦”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来⽔⽔费滞纳⾦有关问题的复
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城市供⽔企业在具体执⾏中,可按《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
⽔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户协商,在供⽔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解释,可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这是国家机关对公⽤事业中的“滞纳
⾦”的第⼀次明确否定。除此之外,⼤多数公⽤事业单位还是保留了“滞纳⾦”制度,这是当今“滞纳⾦泛滥”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制度,是⾏政之⼀执⾏罚的⼀种;⽽在公⽤事业领域中的“滞纳⾦”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
违约⾦。后者的“滞纳⾦”,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这⼀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
出历史舞台,⽽取⽽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
四、计算公式
2014年,滞纳⾦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最低还款额-截⽌到期还款⽇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
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另外《⽔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这⼀概念是属⾏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书中涉及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的。
五、性质界定
滞纳⾦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定⽐例的附带
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致,⼤体包括以下⼏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是⼀种公法上的⾦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不能如期履⾏义务,就会
构成迟延履⾏,进⽽给债权⼈带来损失,需要通过⽀付违约⾦或赔偿损失等⽅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的⽐例不能太⾼,
虽然其可以⾼于⾦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致不能超出的利息率太多。
2、说。该说认为,滞纳⾦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具
有惩罚性,滞纳⾦即。
3、⾏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是对纳税⼈过去违反税法义务⾏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与实际
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列⼊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
4、损害赔偿兼⾏政执⾏罚说。该说认为,滞纳⾦主要是⼀种迟延履⾏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政执⾏罚的性质。如
果滞纳⾦只是⼀种⾏政执⾏罚,那么在征收滞纳⾦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实际上,滞纳⾦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政法的⾓度认定滞纳⾦的法律性质的。
滞纳⾦是什么意思?滞纳⾦⼤多是国家机关对于公民采取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措施的⼀种⼿段。滞纳⾦具有警⽰作⽤,国家
机关采⽤这种⼿段旨在提供公民遵守信誉,按时缴款,以免对⾃⼰的信⽤造成影响。希望您在以后的⽣活中,能够按时交纳钱
款,保护⾃⼰的信誉,良好的信誉对您在⽣活上⽴⾜有着⾮常重要的意义。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滞纳⾦的相关信息,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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