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理应即时通知其
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
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理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
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
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理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理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理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
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
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
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理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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