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何执行死刑
现在几年中国全部都是在执行注射死刑,有专门的注射车,
死刑犯都是在车上执行的。以前毙的时候被判了死刑的人
都是在看守所等待执行,当最高级法院最终核准后的第三天
就是上路的时间,这几天呢死刑犯的号子里会轮流值班,其
余的人犯会把要执行的人围坐在床中间,(怕有意外)。
死刑是一种自古就有的刑罚,可以说不同时期对死刑的
执行都是有不一样的规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
当代我国是如何执行死刑的呢?相信大家都清楚,死刑是针
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会采取的处罚。接下来,请跟
随小编一起看看在中国如何执行死刑。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死刑执行程序分为
三个阶段:处决前的准备阶段、执行处决阶段、执行处决后
的处理阶段。
▲一、处决前的准备阶段。它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
执行死刑命令后所做的执行处决的组织准备工作阶段。这一
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死刑任务的合法性和法定期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执行
死刑任务的法定依据是判处和核准的,或由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判决(裁定)和执行死
刑命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
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检查后应停止执行死刑的
法定事由: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
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在怀孕,应
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有签发死刑命令权力的法院。刑
法第49条还对使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执行死刑任务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
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司法实践中,
因受当地的执法环境,经费状况,刑场设施等因素的影响,
如某些地方考虑到社会震慑作用,经费紧张等,要求执行死
刑集成批进行,造成一部分案件的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等待
另一部分执行命令的下达而超过七日的法定期限执行。这就
要求更新观念,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对执行死刑不必件
件都召开众大会,只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恶性案件和典型
案件通过众大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处理。
▲(2)组织执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制定详尽执行死
刑方案。执行死刑任务因其涉及的方面很多,是一项综合性
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
等协调配合统一实施,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发生问题时都会
给整个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后
必须组织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
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应设立执行总指挥开展工作情况。执
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应召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
联席会议,根据执行死刑罪犯人数、社会环境、刑场、宣判
场地、行车路线、天气变化及各实施阶段的时间安排,对意
外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制定出详尽的执行方案,使执行工作
有章可循,万无一失。
▲(3)确定执行死刑人员,明确各自职责。根据1997年
5月13日颂上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
的司法警察是死刑任务的法定执行者。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
后,执行死刑任务领导小组要做好担任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的工作。选派有射击技能、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心,有
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的司法警察
担任执行死刑射击手。向执行死刑射击手交待工作必须详
尽、具体、明了,如介绍罪犯的姓名、性别、身高、特长、
案由、犯罪情况,罪犯在羁押地的表现,罪犯的亲属情况等
有关情况,并须做好相应的措施。确定执行人员包括:确定
死刑刑场指挥人员;确定射击手;确定架手;确定准备射击手
(或补射手);确定警戒人员。一般情况下,刑场由一名司法
警察担任刑场总指挥,一名死刑罪犯配置三名司法警察(特
别情况可配置多名),两名押解武装警察,组成一个执行小
组,并由执行死刑射击的司法警察担任该小组负责人。
▲(4)认真查看死刑执行场地、行车路线、配备武装、
警具、通讯联系设备等。
▲二、第二阶段,执行处决阶段
▲。它是指从验明正身到押赴刑场、执行处决这一阶段,其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执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规定:“死
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实践中一般情况是决
的方法执行,但对于决的部位,械的种类等,未作具体
规定,各地的执行方法不统一,如击的部位有头部、心胸
部,选用械有步、手。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改进
死刑执行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用决或注射方法执行。
▲(2)验明正身。一般在处决前一天进行。验明正身是
指人民法院对准备交付执行死刑的罪犯,查明其是否为依法
应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本人的行为,目的是认准被执行死刑的
对象,防止错杀无辜,是对死刑罪犯被执行前必经的程序,
主要是查明罪犯身份情况,核对犯罪事实等。验明正身是罪
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次面对审判人员为自己说话、辩解
的机会;人民法院则通过验明正身证实罪犯是否确系应被处
决者,查明是否有不应执行死刑的情况,重点要查清:查明
罪犯身份证实其确系应被处决者;核对罪犯年龄,对育龄期
的女犯,应询问其是否怀孕,月经是否正常;核对罪犯犯罪
事实的情况,对罪犯认罪服判,悔过的叙述,不服判的话,
甚至喊冤的话,一些反动的或诽谤言词,都应如实记录,为
今后研究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供材料;询问罪犯的遗言或其
交出信札的情况。不少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都流露出对本人
犯罪行为的后悔,对家人和生活的眷恋等,这些都是进行法
制宣传的素材;罪犯在临死前总有一些个人债务要作交代,
如果罪犯上述的关于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实事嘱托等,特
别是一些罪犯有民事方面的嘱托需要转告他人,但没有留下
遗书,总是在验明正身时口头说出来,这就成了罪犯生前对
民事交代的唯一根据,验明正身时必须对上述情况如实记
载,验明正身笔录记过错后交验明正身的审判员审阅后签
名,书记员也应签名,罪犯签名按手印。
▲(3)监刑前死刑罪犯的关押。人皆畏死,死刑罪犯在
得知其将招待刑罚死刑后,思想往往很不稳定,出于求生的
本能,可能铤而走险。因此,从验明正身到执行死刑虽然时
间不长,但罪犯的危害性极大,应将其单独关押。另外,基
于人道的考虑,对罪犯在生活上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
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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