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何执行死刑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3: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实收资本是什么)

在中国如何执行死刑

现在几年中国全部都是在执行注射死刑,有专门的注射车,

死刑犯都是在车上执行的。以前毙的时候被判了死刑的人

都是在看守所等待执行,当最高级法院最终核准后的第三天

就是上路的时间,这几天呢死刑犯的号子里会轮流值班,其

余的人犯会把要执行的人围坐在床中间,(怕有意外)。

死刑是一种自古就有的刑罚,可以说不同时期对死刑的

执行都是有不一样的规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

当代我国是如何执行死刑的呢?相信大家都清楚,死刑是针

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会采取的处罚。接下来,请跟

随小编一起看看在中国如何执行死刑。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死刑执行程序分为

三个阶段:处决前的准备阶段、执行处决阶段、执行处决后

的处理阶段。

▲一、处决前的准备阶段。它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

执行死刑命令后所做的执行处决的组织准备工作阶段。这一

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死刑任务的合法性和法定期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执行

死刑任务的法定依据是判处和核准的,或由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判决(裁定)和执行死

刑命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

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检查后应停止执行死刑的

法定事由: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

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在怀孕,应

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有签发死刑命令权力的法院。刑

法第49条还对使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执行死刑任务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

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司法实践中,

因受当地的执法环境,经费状况,刑场设施等因素的影响,

如某些地方考虑到社会震慑作用,经费紧张等,要求执行死

刑集成批进行,造成一部分案件的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等待

另一部分执行命令的下达而超过七日的法定期限执行。这就

要求更新观念,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对执行死刑不必件

件都召开众大会,只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恶性案件和典型

案件通过众大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处理。

(2)组织执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制定详尽执行死

刑方案。执行死刑任务因其涉及的方面很多,是一项综合性

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

等协调配合统一实施,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发生问题时都会

给整个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后

必须组织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

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应设立执行总指挥开展工作情况。执

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应召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

联席会议,根据执行死刑罪犯人数、社会环境、刑场、宣判

场地、行车路线、天气变化及各实施阶段的时间安排,对意

外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制定出详尽的执行方案,使执行工作

有章可循,万无一失。

(3)确定执行死刑人员,明确各自职责。根据1997

513日颂上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

的司法警察是死刑任务的法定执行者。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

后,执行死刑任务领导小组要做好担任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的工作。选派有射击技能、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心,有

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的司法警察

担任执行死刑射击手。向执行死刑射击手交待工作必须详

尽、具体、明了,如介绍罪犯的姓名、性别、身高、特长、

案由、犯罪情况,罪犯在羁押地的表现,罪犯的亲属情况等

有关情况,并须做好相应的措施。确定执行人员包括:确定

死刑刑场指挥人员;确定射击手;确定架手;确定准备射击手

(或补射手);确定警戒人员。一般情况下,刑场由一名司法

警察担任刑场总指挥,一名死刑罪犯配置三名司法警察(

别情况可配置多名),两名押解武装警察,组成一个执行小

组,并由执行死刑射击的司法警察担任该小组负责人。

(4)认真查看死刑执行场地、行车路线、配备武装、

警具、通讯联系设备等。

▲二、第二阶段,执行处决阶段

▲。它是指从验明正身到押赴刑场、执行处决这一阶段,其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执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规定:“死

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实践中一般情况是决

的方法执行,但对于决的部位,械的种类等,未作具体

规定,各地的执行方法不统一,如击的部位有头部、心胸

部,选用械有步、手。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改进

死刑执行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用决或注射方法执行。

(2)验明正身。一般在处决前一天进行。验明正身是

指人民法院对准备交付执行死刑的罪犯,查明其是否为依法

应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本人的行为,目的是认准被执行死刑的

对象,防止错杀无辜,是对死刑罪犯被执行前必经的程序,

主要是查明罪犯身份情况,核对犯罪事实等。验明正身是罪

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次面对审判人员为自己说话、辩解

的机会;人民法院则通过验明正身证实罪犯是否确系应被处

决者,查明是否有不应执行死刑的情况,重点要查清:查明

罪犯身份证实其确系应被处决者;核对罪犯年龄,对育龄期

的女犯,应询问其是否怀孕,月经是否正常;核对罪犯犯罪

事实的情况,对罪犯认罪服判,悔过的叙述,不服判的话,

甚至喊冤的话,一些反动的或诽谤言词,都应如实记录,为

今后研究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供材料;询问罪犯的遗言或其

交出信札的情况。不少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都流露出对本人

犯罪行为的后悔,对家人和生活的眷恋等,这些都是进行法

制宣传的素材;罪犯在临死前总有一些个人债务要作交代,

如果罪犯上述的关于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实事嘱托等,特

别是一些罪犯有民事方面的嘱托需要转告他人,但没有留下

遗书,总是在验明正身时口头说出来,这就成了罪犯生前对

民事交代的唯一根据,验明正身时必须对上述情况如实记

载,验明正身笔录记过错后交验明正身的审判员审阅后签

名,书记员也应签名,罪犯签名按手印。

(3)监刑前死刑罪犯的关押。人皆畏死,死刑罪犯在

得知其将招待刑罚死刑后,思想往往很不稳定,出于求生的

本能,可能铤而走险。因此,从验明正身到执行死刑虽然时

间不长,但罪犯的危害性极大,应将其单独关押。另外,基

于人道的考虑,对罪犯在生活上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

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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