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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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19

【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国务院令第519)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3

1日起施行。

○○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

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

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

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

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

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

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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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

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121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2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

第二条

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第三条

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

境。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第四条

得;所说的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五条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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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第六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

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

第七条

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

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第八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

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

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

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

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

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

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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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施行。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

第十条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

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

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

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

第十二条

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

取得的利息。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

第十三条

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津贴。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

第十四条

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

第十五条

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十六条

民政府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

第十七条

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

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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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

第十八条

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

按月减除20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第十九条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财产原值。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

第二十条

用。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

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计算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

第二十三条

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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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

第二十四条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

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

第二十七条

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第二十八条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二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的规定执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第三十一条

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取

第三十三条

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

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

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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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

第三十四条

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第三十五条

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

付。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六条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

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

第三十八条

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

第三十九条

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

计算纳税。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

第四十条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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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

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

第四十二条

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

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

第四十三条

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

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

第四十四条

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四十六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8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四十八条

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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