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许可事项有哪些内容
税务⾏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为。那么税务⾏政许可有
哪些特点,应该注意哪些要求,相信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内容,下⾯店铺的⼩编就为您整理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
有帮助。
⼀、税务⾏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是依申请的⾏为,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从事某项活动⽽主动批准,必须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
依职权的⾏政⾏为如主动对纳税⼈进⾏纳税检查有区别。
(⼆)是⼀种经依法审查的⾏为。
(三)是⼀种外部⾏政法律关系。
(四)是⼀种要式⾏政⾏为,要遵循⼀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书、格式、⽇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务⾏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开票限额的审批;印
花税票代售许可。
⼆、税务⾏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上述⽂件没有规定的,省、⾃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地⽅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公⽰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录和申请书
⽰范⽂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
(⼆)提出申请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政许可申请
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份证件
和委托证明。有条件的地⽅,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
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
对申请⼈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不受理,同
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向有关
⾏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
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本⾏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章)
和注明⽇期的书⾯凭证。
(四)审查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作⼈员进⾏核查。
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政许可应当由具有⾏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重⼤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申请⼈、利害关系
⼈有权进⾏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利害关系⼈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税务⾏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与他⼈之间重⼤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
(1)⾏政机关应当于举⾏听证的七⽇前将举⾏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利害关系⼈,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
(3)⾏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政许可申请的⼯作⼈员以外的⼈员为听证主持⼈,申请⼈、利害关系⼈认为主持⼈
与该⾏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听证时,审查该⾏政许可申请的⼯作⼈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利害关系⼈可以提出
证据,并进⾏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确认⽆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政机关应
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
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可以在⽹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
⼈享有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起20⽇内办理变更⼿续。
税务⾏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
决定。
(七)特别规定
纳税⼈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
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2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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