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2: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英语作文题目)

第二章 物权法

教学要求

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

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物权法的一般理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

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

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

债权的目的和结果。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

2.支配性

3.排他性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

体为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

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1.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

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二、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从权利人的角度而

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

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和归一性。

3)恒久性。

4)弹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

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可分为

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

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

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上述三项权利的集合,且三项权利有机地结合,权利人不能保留其中一项权

利而转让或者抛弃其他权利。此种特性被称为不可分割性或流转上的一体性。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三)业主的管理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

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在产生原因、具体内容、分割的限制

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

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物的所

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益。

理论上,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添附、取得时效、先占等。我国《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两种方式。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3.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特定性

4.价值权性

(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1.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提供担保

5.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6.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或其他财产,享有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抵押权,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1.抵押权的标的

2.抵押合同的内容

3.抵押权的登记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及于抵押物的全部,具体包括当事人设定抵押

的财产、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2.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依

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

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

外,抵押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其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

2)设定用益物权和租赁权。

3)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财产的确定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3.扣押后孳息的收取

4.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五)抵押权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止其效力。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届满

(六)最高额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

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

2.担保债权范围及其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

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抵押权从属性的突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

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

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

生不利影响。

三、质权

(一)质权概述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

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不同。

2)担保标的不同。

3)担保的机能不同。

4)实现方式不同。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

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

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动产之间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

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

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

物。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

留置权消灭。

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分类

一、占有的概念与分类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所具有的实际控制权,即对物在事实上的

占领、控制。

(二)占有的分类

1)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

占有。

2)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3)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

有。

5)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

有。

6)以占有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7)以占有手段为标准,可以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8)以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为标准,可以分为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

9)以占有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

二、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1.占有的状态推定

2.占有的权利推定

(二)占有人与权利人的关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

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

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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