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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北京积分落户政策
按照通知,各试点单位将于底前开始试点,将在2017年取
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
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北京市积分落
户政策,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李素芳15日表示,北京正制定“积
分落户”实施细则,将确保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平公正;达到
落户条件人员的积分情况,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2017 年1 月1日起,北京正式开始实施积分落户政策。那
么,如何积分?积多少分才可以落户呢?
「 申请人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一是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是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是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是无违法犯罪记录
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但每年的落户分数
并不固定,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
「 如何积分 」
在符合以上四项条件之后,就可以开始积分了,积分重点参
考九个项目指标:
1、合法稳定就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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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在京投资办企
业、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
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
3分。
2、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申请人自己有房、租房或者居住单位宿舍都可以申请,但需
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
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3、教育背景指标
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
士学位37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4、职住区域指标
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
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
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
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5、创新创业指标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
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可加分;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可加分。
6、纳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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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加6分:
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投资人、股东等根据企业已缴
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
以上。
不过,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7、年龄指标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8、荣誉表彰指标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
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加20分。
9、守法记录指标
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据报道,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试行办法》在申请
人的必要条件中删除了“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这一项。同时,
《试行办法》在第九条提出,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此外,《试行办法》放宽了申请人的年龄限制,由征求意见
稿中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修改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是,在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试行办法》增加了有关年龄的一
项,即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可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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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试行办法》取消了征
求意见稿中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的体系,而是直接并列了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
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九项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增加了年龄指标,还增加了荣誉表
彰指标,申请人如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
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
民,均可加20分,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此外,《试行办法》的积分落户指标重,删除了征求意见稿
的疏解行业就业、专业技术职务、信用记录三项指标。此前,征
求意见稿曾规定在疏解行业就业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6分,被公
众热议。
《试行办法》虽然保留了职住区域指标,但是删除了征求意
见稿中的减分项,即申请人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
区、或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均不在
减分。
《试行办法》只规定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
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
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
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
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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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指标的分值,《试行办法》也较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
在教育背景指标中,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研究生学历并
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分别较
征求意见稿增加1.5分、减少1分、减少2分;大学本科学历分
值不变,仍为15分。《试行办法》的教育背景指标中,学历(学
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取消了征求意
见稿中对最高学历的“全日制”限制。
「 积多少分可落户 」
具体积多少分可以落户?今天并未公布。北京市发改委新闻
发言人李素芳说,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是采用总量控制自愿申请的
方式,积分落户政策公布以后北京市相关部门还会公布一个实施
细则,具体的落户人员的规模将根据北京市人口调控目标的情况
综合考虑确定。
这一办法从2017年1月1号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
月31号。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由单位统一申报,经过审核、
公示等程序后,向社会适时公布积分落户的人员名单。根据北京
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还会适时进
行调整。
与去年12月10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细则
删除了部分减分指标,如疏解行业就业、迁入六城区居住和就业、
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使政策更好地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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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要问,积分落户的政策有了,但第一个条件就是要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这可怎么办呢?今天《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
行条例>办法》同时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暂
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每年落户的分数线,《试行办法》依旧
选择了每年的落户分数不固定的形式,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
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
末,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70.5万人,而根据北京市委市政
府此前已做出的决策,到2020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须控制在
2300万人。这意味着,未来五年内,北京只剩不到130万人的
人口增长空间。严控人口导向下,一些分析认为,积分落户这条
通道的开启,将使应届生落户等指标管控更为严厉。据了解,今
年许多用人单位的户口指标已经缩减。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
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
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
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
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
理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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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
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
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
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
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
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
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
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
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
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
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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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
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
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
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
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
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
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
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
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
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
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
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
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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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
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
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
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
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
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
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
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
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
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
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
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
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
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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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
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
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
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
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
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
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
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
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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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
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
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
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
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
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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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05: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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