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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税总函〔2015〕482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
程做了简化。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批复同意
浙江省等多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两项改革涉及的注销登记事项调整在
制度上解决了广大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
到了结合点。那么两项改革有什么不同呢?ﻫ
ﻫ
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
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
证合一”的证。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
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
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
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
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
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
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
天内办结。
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
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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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
特定企业。
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
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
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
级低的企业.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大白菜提醒:关键看最后一段!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
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
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
税证明。
政策原文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
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各地
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通力协作,形成了改革合力,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有
效解决各地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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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
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
(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各自业务信
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按工商企注字〔20
15〕121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
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
级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
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
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
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
(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二)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应确保共享的登
记、变更信息完整、准确,税务机关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
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对企业登记
部门无法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办理涉税事务时采集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对涉及各类主体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变化
章程备案的,当事人要一并填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对各类主体登
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同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应用衔接到位
(四)完善信息传输应用、对账核实机制。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按
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
整率。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各部门要将
数据共享记录日志(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及时反馈给对方,对
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
(五)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信息共
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
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
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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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
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八)做好档案查询和管理工作。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查
询、调取企业登记档案工作,税务机关应保证查询工作的规范和档案安全.
(九)加强检查督促。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就落实
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在采集、
共享、接收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文件要求。
附件:1.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2.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技术调整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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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证合一”后,后续事项还有一大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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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
需要跑以下工作
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将
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新式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
15位升位到18位,因此,纳税人还将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涉及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
事项: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ﻫ 核发新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将持有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ﻫ
二、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ﻫ 发票专用章中要求刻入税务登记
证号,号码升位后,纳税人要及时申请刻制印章。另外,有些单位其他印章也可能
涉及税号变化,如合同专用章,请务必及时更换;
ﻫ 三、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开设银行账户时按规定要登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要到开户银行申请
终止“税银联网三方协议",然后办理税号变更,再重新签署新的“税银联网三方协
议”,否则将无法完成扣税操作。纳税人如在多个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请分
别办理。切勿因此造成迟缴税款,被加收税务滞纳金;ﻫ 四、税务数字(CA)
证书更换(服务商)ﻫ CA数字证书是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应到服务商服务窗口重新申办新的CA数字证书。否则,将
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及网上办税服务厅;ﻫ 另外,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
要在服务商处重新注册网上认证信息;托收方式缴纳金税服务费的纳税人还要在
服务商处变更托收信息。ﻫ 五、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部门)
这项工作很重要!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开票系统要重新发行.具体步骤如下: ﻫ
1。纳税人作废手中全部发票,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ﻫ 2.次
日,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发票结存数量,确保所有发票结存为零。如
无法实现自动验旧,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手工验旧;ﻫ 3。纳税人持税控设备,
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进行非征期报税;ﻫ 4.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
税服务厅金税注销窗口注销税控设备;5 ﻫ.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
理税后变更手续;6 ﻫ.纳税人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岗办理金税档案维护;ﻫ 7.
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发行窗口重新发行设备;
8.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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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
1.变更当月系统无法自动验旧,建议纳税人变更当月请勿领票、开票; ﻫ
2。税号升位前,如有空白发票,建议开完所有发票并完成验旧,开不完票的全
部作废并完成验旧;
3。已开票、已认证的,变更次月申报后不能远程清卡,可能需要到办税服
务厅异常清卡;4 ﻫ。企业有未认证的购方税务登记证号为旧税号的抵扣联,在变
更为新号后将无法认证,需换票。 ﻫ 5。企业取得的红字信息表尚未开具红
字发票的,变更为新号后将无法开具,需重新开具红字信息表.
六、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民政局……)ﻫ 纳税人还要到其他涉及
税号的部门逐一办理税号的变更,请勿遗漏。
“三证合一”后最新常见的九个问题权威解答
(2016-01-11 1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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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源于厦门国税
一、“三证合一”的过渡期问题?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
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
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
发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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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
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
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
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
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
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三、“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什么事项?
答: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
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
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四、“三证合一”后,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
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
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这一点大白菜没想到,不过我个人建议重新刻一个,总觉得票面和盖章上的税
号不一样,别扭!]
五、“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答:
1、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
选择手工录入填写;
2、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
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六、出口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号变更为18位,需要办理退税资格变更吗?
答: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
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
【但是大白菜为什么看到好多地方的税局通知纳税人要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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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变更18位税号后,是否需要换新的发票簿?
答:不需要,使用原发票簿就可。
八、“三证合一”后,有遗漏认证或者发票开具出错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企
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重新
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
【这个工作会不会持续多年,因为有很多纳税人的采购发票因为没付款,对方迟
迟未开那!】
九、“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18位税号,获得的海关缴款凭证是否可以上传
比对?
答:可以,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重新载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采集信息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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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0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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