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1-07-13
【编者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行为。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根据多年的刑事律师办案
经验总结了相关知识,为您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本文并收
录了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紧密相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供您学习参考。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法条文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问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示范性、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论文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
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
销售假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
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
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
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1984年9
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这是我
国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专门
法典。l985年4月,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了《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
的有关暂行规定》。同年7月,鉴于不少地方发现了制造、贩卖假药
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
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9年1月,经国务
院批准,国家卫生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对《药品管理法》作了权威的解释和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药品管
理法》第3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因此,任何生产、销
售假药的行为,都是对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本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
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
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
物用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
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
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药品,
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亥品,收集禁止使用的、
变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
假药的行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
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
能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
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对方;有偿转
让假药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是在
交付假药的同时获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药后获取利益或者先获
取利益后交付假药。假药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已生产的,也可能是自已
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销售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
问购买人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销售人
具有某种关系。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则不构成犯罪。客观判断的标准包括两个含义:-是医学科学判断,
即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的性质、成份效用等事实为判断基础、
以医学科学为判断标准,来分析这种假药是否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危险。二是一般人的判断,即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的性质、
成份、效用等事实为判断基础,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来分析
这种假药是否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例如,行为人销售变质
不能药用或者污染的假药,根据医学科学与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都
是足以严重侵害人体健康的。但是,没有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或者销
售这种药品时,根据医学科学判断,也可能没有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但一般人都认识到,生产和销售药品必须经过特许,没有批准文号而
生产的药品被一般人认为是具有侵害人体健康危害的药品,因而也应
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客观判断还包括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
例如,虽然制作完毕但存于车间、仓库,没有投放市场的假药,从事
实上看,还没有被人使用,似乎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这种假
药具有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因而一般也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根据医学科学与一般人的认识,只要行为人为了销售而生产了可能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无论假药是否卖出、买万是否使用,或者只
要行为人销售了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不管买方是否使用,
都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
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四)主观要件本罪只能由故
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
但仍进行生产、销售。
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可否认以其他目的而实施
犯罪的存在。如为了损害某个名牌厂家的信誉,而大量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等等。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
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以构成
本罪。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
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
本罪;如果销售者非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
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本罪。如果上
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
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问题
1、如何划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界限?
答:依本条之规定、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
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生产、销售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
药,而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可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依本节第140条之规定,
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
实践中,有生产、销售民间土方、偏方的行为。通说认为,这些
土方和偏方虽可能不符合法定标准,但在临床上对于防治某些疾病往
住确有一定的效用,有的甚至能治好疑难杂症,对于生产、销售这类
药品的、不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有的即使疗效不大、甚至没
有疗效,只要没有副作用、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不应以生产、销售
假药罪论处(可依行政手段予以禁止)。但对于利用偏方、土方为幌
子兜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应以本罪论处。
2、如何划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界限?
答:(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
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质
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
销督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必须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
数额犯,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应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时,应依照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
高刑是死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但在复杂情况下,要
比较两个罪量刑幅度的轻重,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若生产、
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还没
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
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
因此,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若生产、销售假药销售
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同时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但还没有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
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也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3、如何划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罪的界限?
答:生产、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
与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
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罪的客观
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
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罪则以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
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
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
混淆。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
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其
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罪为宜。
4、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处罚?
答: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鑫;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
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5、假药包括哪些?
答:《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
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
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
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如何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
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
7、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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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高公布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a/20110701/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20110701/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2011070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a/20110701/
五、生产、销售假药罪示范性、典型案例(无)
六、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论文(无)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04: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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