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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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江苏中考成绩查询时间)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

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介绍了是一

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PaCO27.9~6kPa;

(21)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

吸困难3;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

(11)偏瘫肌力3;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

(27)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

(28)尘肺期、期、合并活动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

3;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篇二: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陈述事件经过(无故挑剔借酒装疯寻衅滋事)

二、证明事件经过的相关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类似案件的分析与判决情况举例

四、表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的意见

(关于鉴定是否真实或者有效,都不重要,因为伤害事件不是在

店内发生的,也并非餐厅经营者或者工作人员所造成的)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

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

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

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

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

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

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

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

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

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

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

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

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

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后;

41)胰损伤保守后;

42)脾损伤保守后;

43)肾损伤保守后;

44)膀胱外伤保守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

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

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篇三: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

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

2006 )

B. 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

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

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

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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