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平、任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5-01-09 19:05: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茉莉花歌谱)

王宝平、任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01民终1059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闵雯

【审理法官】闵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宝平;任淑萍

【当事人】王宝平任淑萍

【当事人-个人】王宝平任淑萍

【代理律师/律所】马旭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旭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旭

【代理律所】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宝平

【被告】任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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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

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临沂兰山区集集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系被告王宝平个人独资,成立日

202043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

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

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

责任。”本案中,任淑萍主张涉案款项系借款,并提交其向王宝平转账的涉案5万元凭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宝平认为涉案的款项系投资款,应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王宝平虽称涉

案款项是任淑萍的投资款,但双方间并无任何书面投资协议,投资收益、风险承担均无任何

约定,且王宝平所称用于投资而成立的临沂兰山区集集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系王宝平名下的

个人独资公司,任淑萍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与王宝平所称其与任淑萍间系合

伙投资的事实相悖,不符合投资的特征。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虽涉及投资,但涉及投资

部分的聊天记录在前,在之后的聊天记录中,任淑萍向王宝平索要涉案款项时,明

确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王宝平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偿还,故王宝平提交的聊天记

录不足以证实涉案的款项系投资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王宝平应当向任

淑萍支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宝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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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04: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1210日,任淑萍分别向王宝平转款4万元

1万元。 任淑萍提供的聊天截图载明:20201113日,任淑萍:宝平,你资金

困难的时候,我当即拿出钱来转账给你,现在我妈化疗费用紧张,我给你讲过我现在的

紧迫性,你一拖再拖真是太让我寒心了,我现在信用卡还款都还不上;1216日任淑萍:

我现在急需用钱,又要再次手术,把借你的钱快还给我,这是救命钱;1221日任淑萍:

我打你电话你不接,上次通话你说抓紧时间筹钱然后还给我,现在又过去好多天了,我家人

在医院急等着用钱,你怎么样能这样,抓紧还给我吧;1229日王宝平:现在手头真没有

钱,我给我同学说了这事之后,他很生气,不想掏钱;202115日任淑萍:宝平,我借

给你的5万块钱你打算就这样黑不提白不提的拖下去吗?我已经给你讲了我现在需要钱急

用,你就是这样的处了10年的同事加朋友吗?220日王宝平:我年前就咨询申请了,元

宵节后申请贷款,钱到位就给你;我现在手头真没钱,门店赔钱,家里没有收入。王宝平提

供的聊天截图载明:20191212日,王宝平说:“葛瑞平确定了,想做合伙人,你

怎么考虑?股份占比怎么分配?”任淑萍未答复。20191216日,任淑萍说:“你俩细

谈合伙的问题了吗”,王宝平说:“我提了,还没细谈,他说等到项目进展到租店买车注册

公司的时候吧。”,任淑萍说:“嗯,但是你得提前规划好了,下一步用钱的地方就多了,

房租,买车。”王宝平说:“我知道。”任淑萍:“别到时候咱们急用钱,他再加砝

码。”202047日,王宝平:“全部弄好正常开业,我和葛瑞平投资每个人13万左

右。需要你再注资2-5万。”202048日,任淑萍:“他医院院长那么有钱,你让他多

出点呀!再说开业以后立即12万就返回来了,今年签约的就只返3万了。”202049

日,王宝平:“院长嫌你投的少。”2020414日,王宝平:“李越知道你入股了

吗?”任淑萍:“不知道,不用讲。”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5万元系借款还是投资款?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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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任淑萍分两次王宝平转款5万元,事实清楚。任淑萍称该款为借款,王宝平称该款项

为投资款,任淑萍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任淑萍自20201113日后多次向王

宝平主张还款,王宝平未否认还款,只是以手中资金紧张暂无力还款为由未还;庭审中王宝

平抗辩称该5万元非其个人借款,而是任淑萍的投资款,任淑萍不予认可,王宝平未提供证

据证明其主张,且其于202043日成立的所谓合伙的公司亦系其个人独资公司,与合伙

经营的主张相矛盾,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王宝平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5万元系借款。因此,任淑萍要求王宝平偿还借款5万,

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借期利息,根据《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

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自其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利

息,即自202011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

一、王宝平偿还任淑萍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二、王宝平支付原告任

淑萍借款利息,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自202011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

宝平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宝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王宝平与任淑萍的资金纠

纷为投资而非借贷,无需偿还任淑萍5万元及相应利息。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任淑萍承

4 / 12

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王宝平一审提出的证据显示王宝平收到任淑萍的

50000元,是作为合伙公司的投资款,而不是借款。这一点有聊天记录和其他人可以作

证。但是,一审法官根本没有认真研究王宝平提交的证据,更没有征求证人的意见,而只是

片面的听取任淑萍的一面之词,开庭时任淑萍甚至都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一审法官轻信任淑

萍的口头证据,片面之词,明显偏袒任淑萍。关于王宝平和任淑萍及第三人合伙投资成立的

公司,临沂兰山区集集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当初注册成立公司时咨询过工商局相关人

士,由于注册的是小规模有限公司,无需显示所有股东信息,注册资金也是虚拟资金,所以

营业执照显示是个人独资公司,这与合伙投资经营并不矛盾。况且在202148日,王宝

平告诉任淑萍,投资合伙协议可以补签,公司股东可以添加,另外第三个股东也没有显

示,但任淑萍根本不回应。以上相关信息和证据充分显示,任淑萍的理由不正当,证据不充

分,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于社会正义和道德方面,王宝平投资成立该公司,是任淑

萍拉拢王宝平投资加盟其入职的新公司,是为了支持任淑萍的业务发展,让其在新供职的公

司能有业绩体现,能拿到业绩奖金和提成。而任淑萍违背良心,不但不感恩,反而在看到合

伙成立的公司发展不顺一直赔钱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否认是投资款,坚称是借款,却无法

提供借条,显失社会公德。一审法院判决任淑萍胜诉,无疑是助长了类似任淑萍无视社会公

德的不良现象,损害了王宝平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任淑萍胜诉,于

王宝平私人利益而言,合法权益受损;于公共利益而言,因王宝平与任淑萍的资金纠纷而不

断诉讼,无疑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综上所述,任淑萍存在明显的过错,极大地损害了王宝平

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任淑萍胜诉损害了王宝平的合法权益,也

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违反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法原则。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王宝平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

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宝

平提交截图一张,拟证明涉案款项是投资,不是借款。经质证,任淑萍对该证据的真实

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相佐证,亦因货币为种类物,

5 / 12

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任淑萍借给王宝平的5万元是所谓的投资款。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

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王宝平、任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1059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宝平因与被上诉人任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

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1

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

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

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宝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王宝平与任淑萍的

资金纠纷为投资而非借贷,无需偿还任淑萍5万元及相应利息。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

任淑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王宝平一审提出的证据显示王宝平

收到任淑萍的50000元,是作为合伙公司的投资款,而不是借款。这一点有聊天记

6 / 12

录和其他人可以作证。但是,一审法官根本没有认真研究王宝平提交的证据,更没有征

求证人的意见,而只是片面的听取任淑萍的一面之词,开庭时任淑萍甚至都没有提供书

面证据。一审法官轻信任淑萍的口头证据,片面之词,明显偏袒任淑萍。关于王宝平和

任淑萍及第三人合伙投资成立的公司,临沂兰山区集集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当初注

册成立公司时咨询过工商局相关人士,由于注册的是小规模有限公司,无需显示所有股

东信息,注册资金也是虚拟资金,所以营业执照显示是个人独资公司,这与合伙投资经

营并不矛盾。况且在202148日,王宝平告诉任淑萍,投资合伙协议可以补

签,公司股东可以添加,另外第三个股东也没有显示,但任淑萍根本不回应。以上相关

信息和证据充分显示,任淑萍的理由不正当,证据不充分,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清。于社会正义和道德方面,王宝平投资成立该公司,是任淑萍拉拢王宝平投资加盟其

入职的新公司,是为了支持任淑萍的业务发展,让其在新供职的公司能有业绩体现,能

拿到业绩奖金和提成。而任淑萍违背良心,不但不感恩,反而在看到合伙成立的公司发

展不顺一直赔钱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否认是投资款,坚称是借款,却无法提供借条,

显失社会公德。一审法院判决任淑萍胜诉,无疑是助长了类似任淑萍无视社会公德的不

良现象,损害了王宝平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任淑萍胜诉,于王

宝平私人利益而言,合法权益受损;于公共利益而言,因王宝平与任淑萍的资金纠纷而

不断诉讼,无疑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综上所述,任淑萍存在明显的过错,极大地损害了

王宝平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任淑萍胜诉损害了王宝平的合

法权益,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违反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法原则。为了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王宝平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

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任淑萍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淑萍

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清楚证明了借给王宝平5万元的事实,并因为家里人生病作手术需

7 / 12

要钱而催促王宝平履行还款义务,而王宝平一直以手头没钱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王

宝平也承诺筹到资金后就偿还上述借款,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非常清晰。因此,一审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宝平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任淑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宝平偿还任淑萍借款本金

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任淑萍支付王宝平逾期利息(50000元为基数,从2020

111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并请求支付至第一项义务实际履行完毕

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宝平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1210日,任淑萍分别向王宝平转款

4万元和1万元。

任淑萍提供的聊天截图载明:20201113日,任淑萍:宝平,你资金困

难的时候,我当即拿出钱来转账给你,现在我妈化疗费用紧张,我给你讲过我现在

的紧迫性,你一拖再拖真是太让我寒心了,我现在信用卡还款都还不上;1216日任淑

萍:我现在急需用钱,又要再次手术,把借你的钱快还给我,这是救命钱;1221日任

淑萍:我打你电话你不接,上次通话你说抓紧时间筹钱然后还给我,现在又过去好多天

了,我家人在医院急等着用钱,你怎么样能这样,抓紧还给我吧;1229日王宝平:现

在手头真没有钱,我给我同学说了这事之后,他很生气,不想掏钱;202115日任

淑萍:宝平,我借给你的5万块钱你打算就这样黑不提白不提的拖下去吗?我已经给你

讲了我现在需要钱急用,你就是这样的处了10年的同事加朋友吗?220日王宝平:我

年前就咨询申请了,元宵节后申请贷款,钱到位就给你;我现在手头真没钱,门店赔

钱,家里没有收入。王宝平提供的聊天截图载明:20191212日,王宝平说:

“葛瑞平确定了,想做合伙人,你怎么考虑?股份占比怎么分配?”任淑萍未答复。

20191216日,任淑萍说:“你俩细谈合伙的问题了吗”,王宝平说:“我提了,

8 / 12

还没细谈,他说等到项目进展到租店买车注册公司的时候吧。”,任淑萍说:“嗯,但

是你得提前规划好了,下一步用钱的地方就多了,房租,买车。”王宝平说:“我知

道。”任淑萍:“别到时候咱们急用钱,他再加砝码。”202047日,王宝平:

“全部弄好正常开业,我和葛瑞平投资每个人13万左右。需要你再注资2-5万。”2020

48日,任淑萍:“他医院院长那么有钱,你让他多出点呀!再说开业以后立即12

万就返回来了,今年签约的就只返3万了。”202049日,王宝平:“院长嫌你投

的少。”2020414日,王宝平:“李越知道你入股了吗?”任淑萍:“不知道,不

用讲。”

本院查明 另查明,临沂兰山区集集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系被告王宝平个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43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5万元系借款还是投资款?

20191210日任淑萍分两次王宝平转款5万元,事实清楚。任淑萍称该款为借款,

王宝平称该款项为投资款,任淑萍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任淑萍自202011

13日后多次向王宝平主张还款,王宝平未否认还款,只是以手中资金紧张暂无力还款

为由未还;庭审中王宝平抗辩称该5万元非其个人借款,而是任淑萍的投资款,任淑萍

不予认可,王宝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于202043日成立的所谓合伙的公

司亦系其个人独资公司,与合伙经营的主张相矛盾,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

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

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

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王宝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5

万元系借款。因此,任淑萍要求王宝平偿还借款5万,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

应予支持。

9 / 12

关于借期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28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

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

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自其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利息,即自2020

11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王宝平偿

还任淑萍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二、王宝平支付原告任淑萍借款

利息,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自202011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

元,由王宝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

据交换和质证。王宝平提交截图一张,拟证明涉案款项是投资,不是借款。经质

证,任淑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没有其他书面证

据相佐证,亦因货币为种类物,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任淑萍借给王宝平的5万元是所

谓的投资款。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

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

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

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任淑萍主张涉案款项系借款,并提交其向王宝平

转账的涉案5万元凭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宝平认为涉案的款项系投资款,应提交

10 / 12

证据予以证实。王宝平虽称涉案款项是任淑萍的投资款,但双方间并无任何书面投资协

议,投资收益、风险承担均无任何约定,且王宝平所称用于投资而成立的临沂兰山区集

集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系王宝平名下的个人独资公司,任淑萍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

营和管理,与王宝平所称其与任淑萍间系合伙投资的事实相悖,不符合投资的特征。双

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虽涉及投资,但涉及投资部分的聊天记录在前,在之后的微

信聊天记录中,任淑萍向王宝平索要涉案款项时,明确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王宝平

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偿还,故王宝平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涉案的款项系投

资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王宝平应当向任淑萍支付借款本息并无不

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宝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嘉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11 / 12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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