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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考点
1、盗伐林木罪的考点总结如下:(1)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
入罪的标准是“2-5 立方米”;(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如果是以毁坏的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
坏财物罪。
2、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包括自
己所有的林木,后者则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
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不要求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类犯罪的考点
1、贩卖罪:(1) “贩卖”,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出售、为出售而购
买、居间介绍买卖”三种行为;(2)本罪的成立虽不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也必
须是有偿提供的行为;(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将实际交付给对方;(4)在贩卖
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非法持有的行为,只成立贩卖罪一罪,事后不可
罚。
2、走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
就同一种而言,走私的危害性要比贩卖的危害性大,但已满14 周
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贩卖罪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依照“举
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走私罪也负责;(2)本罪的既遂标准,
需注意几个细节: ① 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进入本国领域内的时
刻为既遂标准; ② 海路、空路输入的,以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
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标准,否则即为本罪的未遂。
3、根据刑法第 155 条的规定,如下间接走私的行为,也应以走私
罪论处:(1)在国(边)境输入与输出的;(2)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的;(3)直接向走私的犯罪人购买的。即, “第
一手购买”的,也应以走私罪论处。
4、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进而禁止人们利
用特定物品侵害法益,而非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例如,甲发现乙将放在
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有关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该。甲在发现后并
没有继续支配、控品,故不能成立非法持有罪。
5、强行给他人注射,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罪论处。采
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 给他人注
射的,应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强迫他人吸食并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6、乙在购买了、钱某在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
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本案中,乙既是走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
私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钱某既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罪的
帮助犯。因此,乙与钱某成立走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
7、几个零星的总结:(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
包庇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使人形成毒瘾的,
成立强迫他人罪;(3)窝藏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甲将头痛粉冒充
欺骗乙,让乙出卖“”,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甲的行为成立罪,
系间接正犯。乙虽具有贩卖的故意,但由于其客观上卖的是头痛粉,不具有
任何法益侵害性,因此无罪,而非贩卖罪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5)
非法持有罪和非法买卖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6)非法持有的,不
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7)持有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
是所有者;(8)因贩卖而持有的,只需定贩卖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
持有罪;(9)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
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罪;(10)甲认为自己管理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
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罪;(11)行为人对同一宗既
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数量。
8、几个零星的总结:(1)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
用于吸食的,数量超过非法持有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
托购者应以非法持有罪定罪;(2)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的,则
对代购者应以贩卖罪定罪论处;(3)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
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物质,不属于制
造的行为,不成立制造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必须是
为犯罪分子进行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不能为自己;(5)从结局上看,没
有变更所在地却使所在地曾经发生变化的行为,也成立运输罪; (6)
为自己吸食而乘坐交通工具运输,如果达到一定数量要求的,应认定为非法
持有罪,而非运输罪;(7)非法持有罪和非法买卖物品罪,都对
数量有要求,
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
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
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
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
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
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
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
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
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
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
对象错误。
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杀死。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
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
杀人罪。{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
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
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与
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这里需
要根据介入因素判断标准。重击对死亡威胁大,掩盖被害人不异常,掩盖对死亡
威胁大。综合认定,甲重击对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
结果的提前实现。如甲与杀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弄晕乙,再拖入河里
淹死。但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判断标准,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实
行行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6:0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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