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几级

更新时间:2024-11-06 00:42: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邮局汇款)

医疗事故分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

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的。

医疗事故根据其伤害程度被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

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下面

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下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具体标准。

▲医疗事故分几级

▲一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

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

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

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

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

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

;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

;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

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

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

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

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

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

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

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

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

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

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

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3.一侧

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

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

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

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

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

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

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

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

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

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

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

(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

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

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

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

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

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碍。

▲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

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

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

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

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

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

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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