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
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的。
医疗事故根据其伤害程度被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
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下面
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下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具体标准。
▲医疗事故分几级
▲一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
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
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
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
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
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
代;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
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
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
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
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
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
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
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
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
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
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
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
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3.一侧
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
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
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
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
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
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
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
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
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
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
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
(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
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
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
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
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
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碍。
▲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
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
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
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
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
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
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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