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
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
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
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
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
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
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
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
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
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
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
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
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
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5:35: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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