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5 23:21: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宁缺毋滥英语)

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你介绍:

第⼀章总则

第⼀条本标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

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

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

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

⼈员担任。

鉴定⼈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科学的检测⽅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肿

头⽪撕脱伤⾯积达20平⽅厘⽶(⼉童达10平⽅厘⽶);头⽪外伤性缺损⾯积达10平⽅厘⽶(⼉童达5平⽅厘⽶)

第六条头⽪锐器创⼝累计长度达8厘⽶,⼉童达6厘⽶;钝器创⼝累计长度达6厘⽶,⼉童达4厘⽶。

第七条颅⾻单纯性⾻折。

第⼋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减退,两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较伤前视

⼒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条⿐损伤

()⿐⾻粉碎性⾻折,或者⿐⾻线形⾻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条⽿损伤

()⽿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侧⽿廓缺损达⼀⽿的10%,或者两侧⽿廓缺损累计达⼀⽿的15%;

()外伤性⿎膜穿孔;

()外⽿道损伤致外⽿道狭窄;()⽿损伤造成⼀⽿听⼒减退达41分贝,两⽿听⼒减退达30分贝。

第⼗⼆条⼝腔损伤

()⼝唇损伤影响⾯容、发⾳或者进⾷;

()⽛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三条颧⾻⾻折或者上、下颌⾻⾻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度(上下切⽛切缘间距)⼩于3厘⽶。

第⼗四条⾯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3.5厘⽶(⼉童达3厘⽶),或者创⼝累计长度达5厘⽶(⼉童达4厘⽶)或者颌⾯部

穿透创。

第⼗五条⾯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单块⾯积2平⽅厘⽶或者累计⾯积达3平⽅

厘⽶;影响⾯容的⾊素改变6平⽅厘⽶。

第⼗六条⾯神经损伤致使部分⾯肌瘫痪影响⾯容及功能的。

第⼗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5厘⽶或者累计创⼝长度达8厘⽶。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管或者⾷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积6%以上。

第⼆⼗⼀条肢体⽪肤及⽪下组织单个创⼝长度达10厘⽶(⼉童达8厘⽶)或者创⼝累计总长度达15厘⽶(⼉童达12

);伤及感觉神经、⾎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条⽪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的。

第⼆⼗三条⼿损伤

()1节指⾻(不含第25指未节)粉碎性⾻折或者2节指⾻线形⾻折;

()缺失半个指节;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不稳;

()⾈⾻⾻折、⽉⾻脱位或者掌⾻完全性⾻折。

第⼆⼗四条⾜损伤

()2节趾⾻⾻折;

()缺失1个趾节;

()庶⾻2节⾻折;跗⾻、距⾻、跟⾻⾻折;踝关节⾻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折除外。

第⼆⼗五条四肢长⾻⾻折;膑⾻⾻折。

第⼆⼗六条肢体⼤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七条躯⼲部软组织挫伤⽐照第⼆⼗条。

第⼆⼗⼋条躯⼲部创⼝⽐照第⼆⼗⼀条。

第⼆⼗九条躯⼲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管、神经的。

第三⼗条胸部损伤引起⽓胸、⾎胸或者较⼤⾯积的单纯性⽪下⽓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条肩胛⾻、锁⾻或者胸⾻⾻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三条肋⾻⾻折(⼀处单纯性肋⾻线形⾻折除外)

第三⼗四条⼥性乳房损伤导致⼀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六条外伤性⾎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周。

第三⼗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厘⽶(⼉童酌减)或者⾎肿⼆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肿、鞘膜积⾎;⼀侧睾丸脱位、扭转或

者萎缩。

第三⼗九条会阴、阴囊创⼝长度达2厘⽶;阴茎创⼝长度达1厘⽶。

第四⼗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条阴道撕裂伤、⼦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三条外伤性脊柱⾻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四条⾻盆⾻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五条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积

浅⼆度5%以上(⼉童3%以上);

深⼆度2%以上(⼉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头、⼿、会阴部⼆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六条冻伤⽐照本标准相关条⽂。

第四⼗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抽搐。

第四⼗⼋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九条各种损伤出⾎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照第⼆⼗条。

第五⼗⼀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照第⼆⼗⼀条。

第五⼗⼆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物性损伤,致⼈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照本标准相

关条⽂。

第六章附则

第五⼗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

综合评定。

第五⼗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五条本标准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六条本标准⾃199071⽇起试⾏。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5:07: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07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