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你介绍:
第⼀章总则
第⼀条本标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
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
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
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
⼈员担任。
鉴定⼈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科学的检测⽅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肿
头⽪撕脱伤⾯积达20平⽅厘⽶(⼉童达10平⽅厘⽶);头⽪外伤性缺损⾯积达10平⽅厘⽶(⼉童达5平⽅厘⽶)。
第六条头⽪锐器创⼝累计长度达8厘⽶,⼉童达6厘⽶;钝器创⼝累计长度达6厘⽶,⼉童达4厘⽶。
第七条颅⾻单纯性⾻折。
第⼋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减退,两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较伤前视
⼒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条⿐损伤
(⼀)⿐⾻粉碎性⾻折,或者⿐⾻线形⾻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条⽿损伤
(⼀)⽿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侧⽿廓缺损达⼀⽿的10%,或者两侧⽿廓缺损累计达⼀⽿的15%;
(⼆)外伤性⿎膜穿孔;
(三)外⽿道损伤致外⽿道狭窄;(四)⽿损伤造成⼀⽿听⼒减退达41分贝,两⽿听⼒减退达30分贝。
第⼗⼆条⼝腔损伤
(⼀)⼝唇损伤影响⾯容、发⾳或者进⾷;
(⼆)⽛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三条颧⾻⾻折或者上、下颌⾻⾻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度(上下切⽛切缘间距)⼩于3厘⽶。
第⼗四条⾯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3.5厘⽶(⼉童达3厘⽶),或者创⼝累计长度达5厘⽶(⼉童达4厘⽶)或者颌⾯部
穿透创。
第⼗五条⾯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单块⾯积2平⽅厘⽶或者累计⾯积达3平⽅
厘⽶;影响⾯容的⾊素改变6平⽅厘⽶。
第⼗六条⾯神经损伤致使部分⾯肌瘫痪影响⾯容及功能的。
第⼗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5厘⽶或者累计创⼝长度达8厘⽶。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管或者⾷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积6%以上。
第⼆⼗⼀条肢体⽪肤及⽪下组织单个创⼝长度达10厘⽶(⼉童达8厘⽶)或者创⼝累计总长度达15厘⽶(⼉童达12厘
⽶);伤及感觉神经、⾎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条⽪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的。
第⼆⼗三条⼿损伤
(⼀)1节指⾻(不含第2⾄5指未节)粉碎性⾻折或者2节指⾻线形⾻折;
(⼆)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不稳;
(四)⾈⾻⾻折、⽉⾻脱位或者掌⾻完全性⾻折。
第⼆⼗四条⾜损伤
(⼀)2节趾⾻⾻折;
(⼆)缺失1个趾节;
(三)庶⾻2节⾻折;跗⾻、距⾻、跟⾻⾻折;踝关节⾻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折除外。
第⼆⼗五条四肢长⾻⾻折;膑⾻⾻折。
第⼆⼗六条肢体⼤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七条躯⼲部软组织挫伤⽐照第⼆⼗条。
第⼆⼗⼋条躯⼲部创⼝⽐照第⼆⼗⼀条。
第⼆⼗九条躯⼲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管、神经的。
第三⼗条胸部损伤引起⽓胸、⾎胸或者较⼤⾯积的单纯性⽪下⽓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条肩胛⾻、锁⾻或者胸⾻⾻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三条肋⾻⾻折(⼀处单纯性肋⾻线形⾻折除外)。
第三⼗四条⼥性乳房损伤导致⼀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六条外伤性⾎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周。
第三⼗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厘⽶(⼉童酌减)或者⾎肿⼆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肿、鞘膜积⾎;⼀侧睾丸脱位、扭转或
者萎缩。
第三⼗九条会阴、阴囊创⼝长度达2厘⽶;阴茎创⼝长度达1厘⽶。
第四⼗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条阴道撕裂伤、⼦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三条外伤性脊柱⾻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四条⾻盆⾻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五条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积
浅⼆度5%以上(⼉童3%以上);
深⼆度2%以上(⼉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头、⼿、会阴部⼆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六条冻伤⽐照本标准相关条⽂。
第四⼗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抽搐。
第四⼗⼋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九条各种损伤出⾎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照第⼆⼗条。
第五⼗⼀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照第⼆⼗⼀条。
第五⼗⼆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物性损伤,致⼈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照本标准相
关条⽂。
第六章附则
第五⼗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
综合评定。
第五⼗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五条本标准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六条本标准⾃1990年7⽉1⽇起试⾏。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5:07: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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