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造谣诽谤要负法律责任吗
随着⽹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都可以上⽹,⽽上⽹⼜并不是真实的信息,所以很多⼈觉得想讲什么都没有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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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造谣诽谤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络诽谤⾏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多⽅⾯的,甚⾄是交叉的,具有多重性质的。
⼀、⾏政责任
对实施⽹络诽谤⾏为所应承担的⾏政责任,《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之⼀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
记机关;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站直⾄关闭⽹站”。全国⼈⼤《维护互联⽹
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互联⽹实施违法⾏为,……违反其他法律、⾏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
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
见,⾏政法规及法律规范性⽂件对违反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清晰的,处罚标准是明确的。
⼆、治安责任
对⽹络诽谤责任主体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也是⾮常明确的。全国⼈⼤《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
定,“利⽤互联⽹实施违法⾏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
处罚”。
《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
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式使⽤含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禁⽌含有的内容的信
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不⾜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由⽂化⾏政部门吊销《⽹络⽂化经营许可证》。上⽹消费者有前款违法⾏为,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五⽇以下拘留、⼆百元以下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第42条规定,“公然侮
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可见,对于⽹络诽谤的违法⾏为,实施严格的治安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刑事责任
实施⽹络诽谤,是⼀种损害公民⼈⾝权⼒的恶意犯罪,它给被害⼈造成的伤害后果是严重的,其所带来的社会危
害也是较⼤的。全国⼈⼤常委会《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法⼈和其他组织的⼈⾝、
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互联⽹侮辱他⼈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
《两⾼解释》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
他⼈”:(⼀)捏造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络
上涉及他⼈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
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论。
该解释第⼆条:利⽤信息⽹络诽谤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同⼀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百四⼗六条明确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对⽹络诽谤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规定是明确⽽⼜具
体的。
四、民事责任
对于⽹络诽谤⾏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公
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我国刑罚就是通过有主有从、互相配合,有轻有重、互相衔接的设计⽅式,形成了严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
每个刑种都有它特定的内容和作⽤。刑种的多样性,是为了适应犯罪性质和情节的多样性,便于体现惩办与宽⼤相结
合的政策,实⾏区别对待的原则。所以,这些刑种是切合我国同犯罪作⽃争的实际需要的。
刑罚是对犯罪分⼦某种利益的剥夺,如剥夺其⾃由,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其财产等。所以刑罚对被判刑⼈必然
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理上的巨⼤压⼒,这是刑罚的属性。正是这个属性,使刑罚发挥惩罚、惩治和威慑的作
⽤。同时,刑罚还包含有谴责的因素,它是对犯罪分⼦及其⾏为的否定评价,是国家对于他⼲了犯罪这种坏事的⼀种
严厉谴责。由于刑罚谴责某种犯罪⾏为和实施这种⾏为的⼈,遂使⼈们意识到犯罪的事⼲不得,⾛犯罪的道路对不起
国家、对不起⼈民,所以这种谴责⼜是⼀种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刑罚是惩罚和教育的辩证统⼀。惩罚和教育都是我
国刑罚的内容属性。单纯的惩罚和脱离惩罚的单纯的教育都不是刑罚。
国家对犯罪分⼦适⽤刑罚的根本⽬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般预防。⽽惩罚和教育是达到刑罚⽬的的⼿
段。
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分⼦本⼈再犯罪。⼈民法院对犯罪分⼦的判刑,除了极少数罪⾏极其严重⾮杀不可的依法
判处死刑外,对其他犯罪分⼦,主要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去恶从善、悔罪⾃新、遵守法纪、⾃⾷其⼒
的新⼈,化有害为⽆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对罪犯改造⼯作的实践证明,多数犯罪分⼦通过惩罚和教育,
是能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警戒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即有可能犯罪的分⼦,防⽌他们以⾝试
法,⾛上犯罪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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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责任包括的种类还⽐较多,但是都是要看具体情况,这些责任包括:⾏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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