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Word可编辑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8: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犯罪心理第五季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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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

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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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已经为

您准备好了!欢迎您点击进入! 点击进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

关阅读】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 公示依据本系

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

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

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

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

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21

3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3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

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 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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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

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

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 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

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

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

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

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

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

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

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

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

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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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实行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当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

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

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

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

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不再规定公司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

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

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

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

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

行。 已经实行申报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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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

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改革年度检

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

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

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

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

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

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

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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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

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

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

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

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

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

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

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

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

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

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

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完善信用

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

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

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

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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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建立健全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

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

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

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

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

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

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

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

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

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

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

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

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

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

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强化企业自

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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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

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

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

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

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

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

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

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管理。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

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

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

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

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

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

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

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

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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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

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

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

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

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

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

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

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

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

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

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

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

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

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

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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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

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

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

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

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2、市场主体填

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

“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

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

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

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或技术支持电话。 [

江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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