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秋《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题答
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
律规范。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
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
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
诉的刑事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
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辩护: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提出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
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范围上的分工。
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
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
格或条件。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
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的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
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事诉
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公、栓、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的责任。
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发检察院和人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在嫌疑分子
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为防止其逃走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
金,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
行监管的一各强制措施。
拘留:
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
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式的强制方法。
逮捕:
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抻。
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立案:
即是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
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
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
动。
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依昭法律进行的专门
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实验:
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
的条件进行模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搜查:
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
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
查活动。
扣押: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
查活动。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
查活动。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
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
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而
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
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
进行初次审判的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
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
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
度。
中止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了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政党
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决定: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
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
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第二审程序:
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
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主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
裁定时,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
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
方式,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
刑事诉讼期间: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的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
序。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
审判的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
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
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编,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暂
予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邮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
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执行刑罚时,暂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
方法。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
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
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
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
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
强制医疗。
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1)
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
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活动
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疑人是否犯罪。
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
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
时,合法地揭露犯罪,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从
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
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1)加强惩罚犯罪,
同时重视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
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
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确立了一
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4)实行职
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
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
验。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
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6)
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
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3、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的检察权.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刑
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是: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
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
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
捕的主要机关.
4.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主要有:
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
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
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重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
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审判等。诉讼义务有:如实向公安、
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接受司
法机关的传呼;在法庭上接受询问;遵守法庭秩序等。
5.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地位: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的确定有罪。”其次,虽然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还不是罪犯,但是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
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再次,作为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犯罪
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样实施犯
6、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
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
重机关报审判等。
7、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答:审着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
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审判公开
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
审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8、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埋的案件有五类:1),
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
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9、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
四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0.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本人或
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11、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答: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
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
一种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
罚;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是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
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2.法律根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的;刑罚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
适用的。3.适用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
采用强制措施;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才判处。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是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刑罚则是对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罪
犯适用的。5.适用时间不同。强制措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刑
罚则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才能确定。6.稳定程度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
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的还应当变更或
撤销;刑罚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即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随意变更。7.法律后果不同。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被采取过强制措
施的人,如果被宣告无罪,不应视为有前科;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并且
在一定条件下(累犯),成为今后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强制
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保障性措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能视为受过处罚;行政处罚则是惩罚性措施,是对
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2.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采
用的;行政处罚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采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采用的;刑政处罚则是
行政机关适用的。
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且是自然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政违法人,既包括自然人,又
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5.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或者撤销,相对不稳
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
12、试述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
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
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
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3、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义务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与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4、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
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
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
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适时变更原则。即任何强制
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第五,人道
原则。适用强制措施,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
15、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
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诉讼中止则适用
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2)两者产生不
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
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
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
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
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16、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
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
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7、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具有哪些意义
18、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
运
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对犯罪的目的、动机、时
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
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
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
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
强定案;(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
必须是惟一的。
19、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1)对依法应当有公安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预审。(2)对依法应当有公安机关直接受
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
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3)对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有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20、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
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2)依法直接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3)
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措施;(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全进行勘验、检查、
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6法主持和指挥审
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
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
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有法应有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
执行;(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1、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事实
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
罪责条件(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22、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案件检查人员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
法庭沦辩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不同与普
通程序的审埋期限,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23、简述通辑的概念和条件?
答: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
侦查活动.应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罪该逮捅或者犯有依法应当逮
捕的罪行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巳逸跑.
2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1)查明犯罪事实,情书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
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3)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况4)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5、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
不可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
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6、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答:具体是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3)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
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7、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清楚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事案件。
28、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与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故害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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