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
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1.10.2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10.25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
正文
赤峰市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神,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播
风险,结合自治区高院、赤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本院相
关要求,现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选择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内
蒙古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线申请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跨境立案
等;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相关诉讼材料,办理相关诉讼业务。
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网
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
统、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等线上平台办理立案、调解、保全、
鉴定、送达、庭审、案件查询等诉讼事宜。
三、畅通12368诉讼,人工转办立案登记、案件查询、联系法官、
信访投诉等业务,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备案。
四、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需主动配合安检人员
做好健康监测和来访登记工作,正确佩戴口罩,有序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
码,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确认无异常后有序进入诉讼服务
大厅。
即日起,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旅居人员、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健康码为红
码、黄码以及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暂时不能进入诉讼服
务场所。
由呼和浩特市来(返)赤峰市人员,健康码为绿,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
测阴性证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在诉讼服务场所自由、有序流动;无法
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在第一入市地点进行集中隔离并在24小时
内完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在诉讼服务场所
自由、有序流动。
五、已经安排开庭或者问询、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联系
法官选择“云上法庭”线上方式进行;确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
人,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变更)。疫情期间取消
现场旁听庭审,可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确需现场旁听庭审的,应严
格遵守本地区疫情防控规定。
六、因疫情原因涉及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期间的,可拨打12368诉讼
或者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情况,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妥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
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线上平台地址:
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搜索“内蒙古移动微法院”)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2号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一庭
诉讼电话:0476-12368
直拨查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1:4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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