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4.23
施行日期 2019.04.23
文号 赣高法〔2019〕56号
主题类别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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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高法〔2019〕56号
本院各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4月19日院审判委员
会2019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判管
理办公室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规范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及相关工作要求,
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指将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裁判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人民众和社会各界予以公开。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既包括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也包括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信息项。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告知当事人人
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 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二、公布范围
第四条 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法定公开):
(一)刑事、 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 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
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本项为第五条第(三)项“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法定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
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属于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裁量不
公开):
(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二)省管干部职务犯罪的;
(三)涉及疫苗类的;
(四)涉军的;
(五)涉及重大政治、外交、国防、 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等敏感因素,公布后可能
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的,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信息
项,即公布案号、案由、审理法院、审判组织成员、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等案件基本信息项。但公布上
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导致极其严重后果的除外。
三、技术处理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包括虽未列为
证人但在案件事实中起证明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四)民事、行政案件终审胜诉方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公布后将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主
动申请隐名处理的。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自然人
1.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2.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3.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
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参照本条第(一)项第2、 3种方式处理,并在名称前注明其所在地域或国
家。
对不同姓名或名称在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或名称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
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项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可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时,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
信息:
(一)除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 出
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
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 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
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信息项时,应当对文书名称中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进行隐名处理。
四、流程规范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布。一审裁判文书送达
且上诉日期届满前依法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裁判文书暂存于后台,待二审裁判文书上传时将自动关联一并
公布。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名称对应的信息项为“案件名称”,应当规范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
如系统不能自动抓取或准确抓取“案件名称”,承办法官应当手动修正。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时,具体操作流程为:承办法官进入办案系统“裁判文书库”,
在“未处理文书”中查应上网文书,点击“文书屏蔽上网”,完成对预处理文书的信息屏蔽后点击“保存”,
弹出确认上网提示对话框,点击“确认”进入文书直报界面后仔细核对,确认准确规范无遗漏后点击“保
存”,弹出“传入直报系统成功”后点击“确定”,推送文书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待本院中国裁判文书
网后台管理员审核后上线公布。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信息项时,具体操作流程为:进入办案系统中的“裁判文书库”,在
“未处理文书”中查应上网文书,点击“文书不上网”,选择不上网理由后点击“公开案件信息”,进入
文书直报界面后仔细核对,确认准确规范无遗漏后点击“保存”,弹出“传入直报系统成功”后点击“确定”,
推送文书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待本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管理员审核后上线公布。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裁判文书,应当在文书直报界面选择“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
他情形”为不公开理由,并详细填写不公开理由说明,经分管院领导或者由分管院领导授权的庭长审批同
意后,推送文书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
第十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安装和使用裁判文书“一键上网”、 “智能纠错”等司法辅助
软件,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避免低级错误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无法在办案系统中通过“一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手动上传
公布,例如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破产重整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因篇幅过长导致无法一键上网的文
书等。
第十九条 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裁判文书拟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在办案系统中不作任何操作。由承
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填写《裁判文书不宜公布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
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
一致。
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第二十一条 承办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的一致性、技术处理的规范性和案件信息的准
确性负责。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应当认真审阅,仔细核对系统自动提取的信息项,检查并补全
缺失的信息项,手动修改错误的信息项,确保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准确规范。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操作完成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上网前
对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确认审核。
五、修改撤回
第二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由承办法官填写
《上网裁判文书修改申请表》,提出书面意见及具体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后,
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列明情形的,由承办法官填写《上
网裁判文书撤回申请表》,提出书面意见及具体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定,再报审判管
理办公室备案后,及时撤回,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当公布或者公布内容不
当的,可以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申请;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二十二、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处理。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在互联
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裁判文书审核上线工作;
(二)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三)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四)出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制度规范;
(五)协调处理有关裁判文书的更改或撤回工作;
(六)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七)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八)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技术部门负责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提供网络维护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门负责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后的舆情应对,对舆情进行定期通报,分类后反馈到
相关业务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宣传部门反馈的舆情和本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会同宣传部门将处理
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回应。
第二十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纳入法官及部门办案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因过失导致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出现重大错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人
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裁判文书不宜公布申请表
2.上网裁判文书修改申请表
3.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申请表
附件1
裁判文书不宜公布申请表
部门
案号
文书名称
合议庭成员
文书裁判日期
文书不宜公布
具体原因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审管办备案
年 月 日
附件2
上网裁判文书修改申请表
部门
案号
文书名称
合议庭成员
文书裁判日期
文书上传日期
修改理由
修改内容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管办备案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年 月 日
附件3
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申请表
部门
案号
文书名称
合议庭成员
文书裁判日期
文书上传日期
文书撤回
具体原因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审管办备案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年 月 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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