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历年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6: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简体转火星文)

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纳税人类型判断条件

已办理办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

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

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已办理2021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未办理过首次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

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期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

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

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

结果进行更正。

时间行业扣除资产

2018.01.01-2023.12.31全行业

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

器具(不含房屋、建筑)

自2019年1月1日起

制造业及信

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含房屋、建筑物)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行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行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

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3年(含)。

自2011年1月1日起全行业

2022.01.01-2022.12.31全行业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

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

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类型金额限制

所有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所有企业无金额限制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所有企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单位价值不超过5千元

所有企业无金额限制

所有企业无金额限制

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

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亿元以下;单位价值500万以上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

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

亿元以下。

优惠内容扣除环节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预缴可享受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预缴可享受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预缴可享受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汇缴享受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

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汇缴享受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

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

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

除。

2.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

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

执行。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

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

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

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

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预缴可享受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税〔2014〕75号

国税发〔2009〕81号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优惠类型起止时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比例适用税率征收方式文件依据

2019.01.01——2020.12.31

25%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2019.01.01——2021.12.31

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小型微利

企业企业

所得税优

2021.01.01——2022.12.31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不区分

告2022年第13号

12.50%

20%

2022.01.01——2024-12.31

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2023.01.01——2024.12.31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25%

25%

征收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式,均

告2023年第6号

可享受

个体工商

户个人所

得税减半

征收政策

2021.01.01——2024.12.31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

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部分的应纳税额-其

减半征收个2021年第8号

他政策减免税额×个

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经营

所得应纳税所得

额)×(1-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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