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0:15: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完形填空)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3

【案件字号】(2022)14民终288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鑫

【审理法官】李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某1;杨某2;徐某1;徐某2

【当事人】杨某1杨某2徐某1徐某2

【当事人-个人】杨某1杨某2徐某1徐某2

【代理律师/律所】张殿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殿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殿领

【代理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婚婚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

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持:()双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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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婚婚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均有订立婚约和解除婚约的权利,本

案双方当事人对128600元彩礼款均无异议。一审依据双方交往时间长短、给付彩礼款数额的

大小,酌定上诉人返还彩礼款110000元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

上诉人给付精神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问题,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所述,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上诉人杨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34: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2与杨某2经媒人人介绍相识于202132

举行定亲仪式,男方当日向女方送彩礼款现金126600元、肉钱2000元,共计128600元。后

因徐某2和杨某2话不投机杨某2提出解除婚约经男方多次要求退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为

此,男方诉至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

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因此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婚约期间一方送给对

方价值不大的礼物及小额现金,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但对于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在

男女双方婚约解除后,收受方应酌情返还。《关于适用 婚婚家庭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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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民法院应当子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

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

共同原告;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

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

告。本案中,徐某2经人介绍相识与杨某2相识,以结婚为目的依照当地农村风俗,给付女

方彩礼款128600元是本案不争的事实,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且未举行婚礼,女

方应依法将彩礼款返还给男方。但考虑订婚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情况,本案酌定女方返还男

方彩礼款110000元。综上,一审依照《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杨某1、杨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某1、徐某2彩礼款110000;二、驳回徐某

1、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已减半收取),由杨某1、杨某2负担。

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因徐某2违背上诉人意志发生关系,加上

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女方患上精神疾病。 对该证据,本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对该

证据的真实性,对方不持异议,予以采信,但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疾病系男方造成。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1、杨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

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请求徐某2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000元;

4.要求徐某1对捏造歪曲主要婚变原因事实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事实和理由:1.本案婚约

的解除系男方提出,并非女方主动提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彩礼不应返还。2.双方交往期

间,男方多次违背女方意愿与女方发生关系,之后对女方的态度发生重大转变,最终男方提

出分手。3.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上诉人精神抑郁,出现精神疾病,上诉人受到经济和精神

上的双重打击,被上诉人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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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4民终288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香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冯青青(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殿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1、杨某2因与被上诉人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

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2)1424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某1、杨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

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请求徐某2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

1000元;4.要求徐某1对捏造歪曲主要婚变原因事实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事实和理

由:1.本案婚约的解除系男方提出,并非女方主动提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彩礼不应

返还。2.双方交往期间,男方多次违背女方意愿与女方发生关系,之后对女方的态度发

生重大转变,最终男方提出分手。3.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上诉人精神抑郁,出现精神

疾病,上诉人受到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被上诉人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某1、徐某2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收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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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现金126600元和肉钱2000元,共计128600元并未提出异议。订婚后,被上诉人得知

上诉人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上诉人隐瞒病情,由此双方产生隔阂,此系婚约解除的主要

原因。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按照民俗不应当返还彩礼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参照《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

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原告诉称 徐某1、徐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杨某1、杨某2返还

婚约彩礼128600元及礼品若干;2.诉讼费用由杨某1、杨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2与杨某2经媒人人介绍相识于20213

2日举行定亲仪式,男方当日向女方送彩礼款现金126600元、肉钱2000元,共计

128600元。后因徐某2和杨某2话不投机,杨某2提出解除婚约,经男方多次要求退还彩

,女方拒不返还。为此,男方诉至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

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因此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婚约期

间一方送给对方价值不大的礼物及小额现金,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但对于贵重物

品及大额现金,在男女双方婚约解除后,收受方应酌情返还。《关于适用

婚婚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

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

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

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徐某2经人介绍相识与杨某2

识,以结婚为目的依照当地农村风俗,给付女方彩礼款128600元是本案不争的事实,由

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且未举行婚礼,女方应依法将彩礼款返还给男方。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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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订婚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情况,本案酌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110000元。综上,一审

依照《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某1、杨某2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某1、徐某2彩礼款110000;二、驳回徐某1、徐某2的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已减半收取),由杨某1、杨某2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因徐某2违背上诉人意志发生

关系,加上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女方患上精神疾病。

对该证据,本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对方不持异议,予以采

信,但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疾病系男方造成。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婚婚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

定,“当事人请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子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均有订立婚约和解除婚约

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对128600元彩礼款均无异议。一审依据双方交往时间长短、给

付彩礼款数额的大小,酌定上诉人返还彩礼款110000元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

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付精神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问题,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上诉人杨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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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艳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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