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
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
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
的或学生提供的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
决定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
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有权请公安机关依法
协助护送离校。
第六条 对涉嫌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办理取保候审的学生,经
调查其违纪事实清楚的,学校可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在此期间学生
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
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
所在学院审核并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解除留校察看
期;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委员会审批,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提前解除的,其留校察看期
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学校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按期解除留校
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
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组织、策划体违纪的;
(六)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八)一次违纪触犯本《细则》中多项条款的,在其最高处分档次的
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九)曾因违纪受过处分,二次违纪的,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
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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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
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
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喧哗、破坏公物,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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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
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出具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
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抢夺、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
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
分:
(一)有偷窃、、、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二)作案标的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作案标的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标的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标的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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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案标的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
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损坏标的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三)损坏标的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标的在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五)损坏标的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
(七)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
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与各类赌b活动。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
b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赌b但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未参与赌b而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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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赌b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赌b或勾
结校外人员赌b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侵害他人利益,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y、pc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不健康、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
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不健康、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
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DU、吸DU、贩DU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
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
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
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
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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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0:3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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