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
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11.09.15
• 【字 号】宝府办[2011]84号
• 【施行日期】2011.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实施<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贯彻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意见》已经区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宝山区贯彻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
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
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上海市川东农场、上海市上海农场、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上海市军天湖监狱等
四家单位中属本区户籍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全额承担,
资金列入区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并发放到人。
第六条 (其他)
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条例》、《若干规定》等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执行。
第七条 (解释部门)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领
取奖励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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