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保调整通知范文合集6篇
社保调整通知 篇1
广西区社保下限基数调整为2749.2元 涨406.9元
从6月广西区统计局的公布数据,广西区在岗职工全年社会平均工资为
54983元(月社平工资为4581.9元),故广西区社保基数的下限基数将调整为
2749.2元(原下限为:2342.3元,即月社平工资的60%),上限为13745.7元
(原上限为:11711.4元,即月社平工资的300%),生效月份从1月起。因此,
调整后广西区社保个人部分费用最低缴费为288.8元(原246.1元,比未调整前
上涨42.6元)
社保调整通知 篇2
本报讯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按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联系采
访了多个市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按往年惯例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
缴费基数。
《通知》称,省统计局已将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进行公布,各市县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
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度全省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8406元,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我省职工度社
保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相关。
我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
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
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度不得低于全省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我省各市县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相关缴费基数,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保最高
缴费基数为14601元(4867×30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
(4867×50%)。
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
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
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
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社保调整通知 篇3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度北京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通知》。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
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
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
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
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原则
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公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
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以上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7月至6月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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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调整通知 篇4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度的'各项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确定,最低
为3082元,最高为23118元。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
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
缴费金额也将“水涨船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
缴费工资基数为7706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
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39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2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082元。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
保险月缴费金额也确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41.2元、失业保险费92.47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24.8元、失业保险费
55.49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费616.4元、失业保险费36.98元。
社保调整通知 篇5
缴费基数和比例
7月起,九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4个县市为1230元/月
九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306元;个人:8%,112.4元
医疗保险单位:8%,112.4元;个人:2%,30.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5.3元,个人:0.5%,5.7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4个县市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246元;个人:8%,98.4元
医疗保险单位:8%,98.4元;个人:2%,24.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2.30;个人:0.5%,6.1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
缴费流程
城乡居民缴费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6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
2.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
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农信社或农商行;
3.农信社或农商行根据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
人员银行账户上划扣养老保险费,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
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
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
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
每月25日后到缴费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连续六个月欠费的,视为
中断缴费关系。需再次缴费的,应持参保人持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银行
卡到养老分局个体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
缴费地点
城乡居民缴费地点: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
局个体科。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每月25日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业
务,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银行代扣缴费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间进行(银行代
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
社保调整通知 篇6
一、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
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2%、1.9%,各
单位根据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在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100%、120%
和150%的标准。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二、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暂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
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
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
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
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
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
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12月底前政策回顾: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
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
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
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
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
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单位职工1月社保费核算的几点说明
考虑到1月单位社保费核算的变化比较大,青岛社保服务网将核算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于企业社保费核算人员提供帮助。
1、根据往年的社保基数申报经验,单位必须在申报完毕社保缴费基数后,
才可以正常代扣1月份的社保费。如果单位不进行基数申报,及时账户中有足够
的余额,也会出现1月社保费不能正常扣缴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员工欠费责任,
由单位自行承担。
2、由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承担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从1
月开始,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应该将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
在养老和工伤保险的社保费缴费方面,已经没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
别。
3、从1月开始,单位就按照申报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因此在计算社
保费的时候,就应该按照申报的基数来进行计算社保费。差额部分,待到公布上
年度社平工资后,进行多退少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4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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