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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
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
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
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
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
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
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
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
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
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
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
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
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
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
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
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
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
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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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
管理或参与管理;( 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
指导;( 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
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
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
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
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
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以及本实施条例第一章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要享受免税优惠,也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
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本实施条例第一章规定,与其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
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与发生在居民企业
之间的情况相类似,这类股息、红利收益也是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中
分配的,因此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将其并入前述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
入中征税,也存在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六条第(三)项作了上述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得依照本条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而只能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预
提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第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短期炒作的具体标准,
也是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
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一限制的目的,与对居民企业的限制一样,也是从限制投机、
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在于鼓励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投资,而不
鼓励非居民企业的投机性较强的短期持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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