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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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滑雪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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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

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

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

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

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

()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

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

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

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

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

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

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

()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

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

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

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

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

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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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

管理或参与管理;( 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

指导;( 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

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

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

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

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

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以及本实施条例第一章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要享受免税优惠,也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

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本实施条例第一章规定,与其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

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与发生在居民企业

之间的情况相类似,这类股息、红利收益也是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中

分配的,因此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将其并入前述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

入中征税,也存在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六条第()项作了上述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得依照本条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而只能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预

提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第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短期炒作的具体标准,

也是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

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一限制的目的,与对居民企业的限制一样,也是从限制投机、

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在于鼓励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投资,而不

鼓励非居民企业的投机性较强的短期持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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