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7: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12福建高考语文)

⽆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现象在⽣活中⾮常的常见,我们或多或少都亲为过。法律对⽆权代理有特别的规定,所谓狭义

⽆权代理,是指⾏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以本⼈的名义所为之代理。那么⽆

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第⼀、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义的⽆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权代理。狭义的⽆权代

理是指代理⼈根本⽆代理权⽽从事代理⾏为,且其⽆权代理⾏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权

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权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权代理⼈所从事的⽆权代理⾏为,使善意相对⼈有正

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享有追认权。狭义⽆权代理⾏为必须经过本⼈追认,才能

对本⼈产⽣效⼒;如未经过本⼈追认,本⼈对该⽆权代理⾏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权代理⾏为能否发⽣效⼒根本上取

决于本⼈是否追认。在本⼈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权代理⾏为处于⼀种效⼒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

权代理⾏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待定的⾏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权代理⾏为⽆需经过本⼈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

本⼈发⽣效⼒。因此,⼀旦⽆权代理⾏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权代理⾏为违反了

本⼈的意志或利益,本⼈也不能否认该⾏为对其产⽣的拘束⼒,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待

定的⾏为

第三、本⼈是否有权否认⽆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

是说,只要相对⼈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时,根本不考虑本⼈是否追认的问题。本⼈即使不

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权代理发⽣法律效⼒的情形:

(1)本⼈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

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知道他⼈以⾃⼰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

同意。

2、⽆权代理不发⽣法律效⼒的情形在不存在本⼈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同意的情况下,⽆权代理为⽆效民事⾏

为,应当按有关⽆效民事⾏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被代理⼈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

理⼈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主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实质特征上同于⽆权代理,按照有关⽆效民事⾏为的规则

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主张表见代理,本⼈予以否认的,由本⼈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

这⾥⼩编提醒⼤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为,由⾏为⼈承担民事责任。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

的,视为同意。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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