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特许经营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9: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沈阳药科大学怎么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311日生,住XXXX

XXXXXX号付1号,:12345

被上诉人XXXX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址:XXXX111

XXXXX广场21单元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1234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

院(20XX)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由二审法院审理本案;

2.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适用法

律不当,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及判决。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却违反级别

管辖规定审理此案,程序严重违法。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37条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划归到知识产权

案件中。最高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

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中,陕西

没有一个基层法院拥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上诉人当初在起

诉时,因为对法律所知甚少,对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更是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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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因为了解到前面有与自己类似的多人在XX法院起诉被上诉人,

案件皆经过调解结案,所以也在XX区法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经过对法律的学习且亲自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了解到

XX市基层法院中仅有XX区人民法院和XX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特许

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而XX区法院对该类案件并无审理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

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对法律关

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在案件的后续审理中,上诉人

及代理人向审案法官提出管辖错误的问题。一审法官认为本案不属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其对案件有管辖权。

谁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上诉人却等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

法院在认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下,却违反级别管

辖的规定,不将案件移送至拥有管辖权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自己做出了判决。此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矛盾做法,使上诉人怀疑

对案件背后有不可告人的原因。因此,二审法院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

误,撤销违反级别管辖的一审判决,并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识。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么审理该案时,就应在遵循《合同法》的前提下,结合规范特许经营

行为的特别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对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

规定来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存在隐瞒真相的严重欺诈行为。

1、被上诉人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

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缔约前信息披露义务。《商业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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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建立完备

的信息披露制度。”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与特许经营

有关的必备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但本案中,被上诉人

除在与上诉人签约前后向上诉人介绍了加盟的简单情况后,从未向上

诉人披露其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隐瞒了自身并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及能力

的情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特许人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宣传及承诺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等根本不存在,

也未向上诉人披露其对上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的内容和方式、

术支持的具体内容以及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

被上诉人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更不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

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故意隐瞒其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事实。《商

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

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

的主要作用在于不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

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更是有助于潜

在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事实上,被

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约时,并未履行任何备案手续。这不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更使上诉人无法准确的了解被上诉人的情况,在信息不

对称的情况下仅依据被上诉人的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诱饵做出加盟

决定,被上诉人是明显的欺诈。

从上述事实来看,被上诉人故意向上诉人隐瞒经营的重大事实,

属严重的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应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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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与本案的法规视而不见,以致对本案未能进行深入的了解而做出误

判,属严重的错误。

三、一审法院片面认定案件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严重错误。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

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除上文所述的故

意隐瞒真实情况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也属于欺诈行为。而本

案中,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告知上诉人虚假情况,诱使上诉人

签约,也属严重的欺诈。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在前期推广宣传时提供的《门店

利润预估表》、《费用预算表》及《装修结算单》等相关资料,被上

诉人也认同该证据确实系其提供。从上述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存在明

显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其一、被上诉人夸大经营可盈利情况,

称一年可回本半年可盈利,而事实上开店一年多亏本已达X万多;

二、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时虚报投资费用。被上诉人按照总

预算X元计算上诉人的投资款,而实际的装修及设备采购均由其操

纵,装修预算金和实际结算金额分毫不差且价格虚高,存在严重的欺

诈。其三、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前后被上诉人的宣传及合

同约定,被上诉人统一为上诉人加盟的店铺供货。上诉人本以为商品

价格会因集中采购而低于一般商店。但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向上诉

人所供商品成本价竟高于其他一般商店的销售价。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XXXXX,给加盟商的成本价格是X元,而上诉人在外购买商品费用

X元。另外,被上诉人还夸大被特许人数量、特许经营授权范围,

如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协商时说可以销售烟草,但是烟草证至今未能办

理。

对于上述问题,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进行辩解声称未盈利因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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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培养期,而其对费用预算表和装修结算分毫不差的问题只是口头

辩解其费用合理,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花费。在庭审中,上诉

人针对装修费用虚高存在欺诈的问题,当庭申请对装修费用进行鉴

定,但一审法院并未同意,也未说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除

加盟费用外,双方其他投入各占50%”,但种种迹象表明,被上诉人

根本未按照约定投入相应的资金。第一次庭审过中,为了查明被上诉

人是否真正按照与上诉人相同资金进行投资,法官要求被上诉人提供

其进行店面装修、设备采购等各项投资的证据。但被上诉人在第二次

庭审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投资了与上诉人等额的资金,却以一

份租赁合同及一些交纳租金的票据,证明其出资。被上诉人所说自己

仅租金就支付了X万元,完全是混淆事实:X万元仅是以上诉人名

义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上诉人的投资;而双方各按50%投资X,是签

订合同时确定的,当时被上诉人需投入的资金仅是X万元,尚余X元,

被上诉人用于何处?证据何在?显然,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这正

从反面证明了被上诉人实际并未投资,只是以高额诱饵诱骗上诉人投

资,自己分文未出坐享渔利。更让人气愤的是,被上诉人完全控制店

面的经营,每月向上诉人报送存的报表中在向上诉人虚报成本,将员

工工资的应发工资当成实发工资在成本中进行核算,人为制造亏损的

欺诈行为。

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合同欺诈的形式五花八门,但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本质不

会改变。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就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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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

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也就

是说,人往往还擅于做表面文章,用以掩盖自己的恶行,对此更

应依法严肃处理。从本案事实来看,被上诉人确实是合法成立的公司,

在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后,也确实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似乎属于正

常的经营行为。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被上诉人在并不具备国家法律所

规定的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的情况下,以虚假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回

报为诱饵,吸引上诉人投入大量资金。被上诉人名义上与上诉人是加

盟合作关系,但实际由其完全控制店面装修、人员聘用、经营采购等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上诉人根本无法参与经营和进行监督。被上诉人

以连锁加盟为名,实际上通过虚报装修成本、提高商品价格等方式,

变相圈钱,自己不投资分文,却将上诉人的的辛苦所得步步侵蚀,属

于十足的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

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通过与其他同

样遭遇的人士沟通后,上诉人了解到,被上诉人的已经被越来越

多的人所识破,已经有多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现在也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上诉人的合

同,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的事实

来看,被上诉人违反法律对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存在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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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是导致上诉人行使撤销权的原因。造成此种后果的原因完

全在被上诉人。因而,上诉人在行使撤销权后,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返

还上诉人加盟费及投资款X元,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元,完全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所提出的

合理合法的诉求,法庭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备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合同

约定履行了相关的资金投入义务,仅以上诉人的资金投入经营店面,

而自己从中获得不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合同欺诈。一审法院违

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适应法律,在未对全案进行综合审

核的基础上,仅从表象上认为签订合同没有受到欺诈,驳回上诉人的

诉讼请求,属严重的违法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

实的基础上,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公正审理此案,支持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此致

陕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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