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么办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本法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送达申请人。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同时也无力
偿还债务。那么在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此时债权人
应该怎么追债呢?若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不妨跟随一起在下文
在进行了解。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
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
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
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
责任。
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
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连带责任。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
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
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清偿债务,
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
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
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
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合伙人承担清偿
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15条第(七)项或者
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
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在此
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
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歇业的,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应直接由其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全
部责任。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
纷,应以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
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经查实债务
人确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成立新的企业法
人,原企业已成“空壳”的,可按法人分立处理,在诉讼中可将
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国务院
《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
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
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
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
欠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
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
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
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单位
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
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
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
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
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
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关于审理经济
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
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法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
定:“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时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
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
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
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
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04: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993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