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1: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公共英语三级口语)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

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

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

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

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

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

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

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

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

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

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

北京克劳沃生化 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

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

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

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

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

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

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528日,

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

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

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3

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

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案例三:(美国)摩托罗拉公司诉付莲华、北京中天神舟通信市

场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侵犯专利权之制造、销售主体的确定”

问题的典型案例。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是俩中典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

为;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确定制造、销售行为的主体是正确确定民

事责任承担者的前提。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侵

权责任不尽相同,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实施者的基础上,也需要对其实

施的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以便正确地分配侵权责任。专利

权的财产权。因侵权行为不会导致权利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因此,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针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方

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付莲华、中天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

权产品;2、被告威而威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三被

告销毁所有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4、被告威而威公司销毁所有用于

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专用设备、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材

料等相关资料以及模具或其他工具;5、被告威而威公司在新闻媒介

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6被告威而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

元人民币及公证费3000元、翻译费7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付莲华、中

天公司停止销售“WEIERWEI”牌VEV-3188对讲机;2、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被告威而威公司停止制造、销售“WEIERWEI”牌VEV-3188

对讲机;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威而威公司赔偿原告

摩托罗拉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

驳回原告摩托罗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10110元,

由被告威而威公司负担9110元,被告付莲华及被告中天公司各负担

500元。

案件四:(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

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现有技

术抗辩及损害赔偿”问题的典型案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

利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

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被告不能组合两篇现有技术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而只能单

独对比。如果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是自有专利,但只要被告主张的自由

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则其抗辩不能成立。一般情况

下,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要求的数量

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

售、被告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判决被告

美视莹公司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被

告美视晶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美视晶莹公

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

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美视晶莹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10日内赔偿原告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2万元;3、驳回原告泉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10010元,由原告泉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美视

晶莹公司负担人民币601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诉金龙联合汽车工业

(苏州)有限公司、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设计要部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

作用”的典型案例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必须结合产品实际使用方

式和状态综合判断。本案中,座椅产品的主视图对于整个外挂的美感

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鉴于涉案车辆座位公司涉案专利系以两个

座位为一组的连排座椅整体的设计,在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及进行

专利侵权比对时,除了单个座位的设计外,两个座位的连接或组合部

分,也对整个专利设计的美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苏州金龙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

金通宝龙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苏州金龙公

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诉讼支出的

合理费用150413.03元;4、被告苏州金龙公司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

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5、由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驳回车辆座位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

受理费10304.13元,由车辆座位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

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

案之一。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

之一,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

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

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的审判制度上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原告请求

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泰股份公司

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斯达分公司、

施耐德公司将侵犯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上交法院,

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部销毁或交给正泰股份公司;3、斯达分公司赔

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

334869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乐清分公司、施耐德公司于本案判

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施耐德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前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3

驳回原告正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859元,

由原告正泰股份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1684359元;

异地调查取证费4700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46700元,由被告

施耐德公司。

二审审理情况: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施

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股份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达成如下协

议:1、施耐德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股份公司

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

额付款,正泰股份公司股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716149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749元,减

半收取858074.5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股份公司各负担429037.25

元;3、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

案例七: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第三人(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

纷两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如何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正确提交和使用

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证据的正确提交和使用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

环节;当事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应当根据《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

限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公证证据而言,其仅能证明公证程序进行

时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至于公证文书中所包含的当事人陈述或者证据

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其他有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公证证据并

不因其具有 的形式而必然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362

号、第11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两案案件受理费用各人

民币100元,均由原告中威公司负担。

案例八:(德国)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侵

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专利权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问题的

典型案例。当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首先应当根

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的陈述以及专

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技术术

语的证据在美国法院判例中被称为内部证据。只有根据内部证据仍不

能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时,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

义;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字典与工具书的解释等。原告请

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

的产品;2、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在《中国

化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对原告许茨工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专家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由

原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豪登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科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

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关于“专利权要求区别解释原则运用”问题的典型案

例。当专利权要求书既有独立权利要求又有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当认

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各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独立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从属权利

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成为

多余。除非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或者根据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专利权

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在实质上限定的是同

一技术方案;或者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

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同一技术方案。原告请求法院判

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ZL93120322.8热交换器发明专利的侵权;2

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电力》杂志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对原告豪登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10元,鉴定费人民币35000元均

由原告豪登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美国)查尔斯顿国际有限公司、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

厂诉深圳市万乐园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判定侵犯专利权适用等同原则”的典型

案例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具备专利权利

要求确定的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具备的

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上能够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

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仍然判断侵犯专利权。等同原则是

为了弥补字面侵权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避免不道德仿冒而确立的。

该原则在各国专利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原告请求法院判

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销毁侵权模具;2、被告

在《深圳特区报》登报致歉,消除影响;3、被告支付两原告损害赔

偿金人民币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ZL2.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2、被告

万乐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6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0100元和证

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美国查尔斯

顿国际有限公司、查尔顿首饰厂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

10100元和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

均由美国查尔斯顿国际有限公司、查尔顿首饰厂负担。

案例十一: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

发明专利权无效请求案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国内企业通过无效宣告请求成功维权的典型案

国内企业的研发和生产活动应注意防范实现和潜在的专利权,

早防范可能产生的侵犯专利权诉讼。对于存在瑕疵的专利,应当积极

地通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摆脱不适当的侵权指控。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被告豪森公司、医工院共同研制的奥氮平原

料药的制备方法未落入原告91专利的保护范围,奥氮平原料药结晶

的制备方法未落入原告96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俩被告未侵犯原告的

两项发明专利权利。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二:(美国)矽玛特公司诉珠海炬力公司基础电路设计有

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中成

功应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中国

企业的实力的逐渐增强,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展的337调查中,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应诉。在本案中,珠海炬力公司充分利用调

查程序的规定,制定总体应诉战略。通过运用专利无效抗辩、不侵权

抗辩、规避设计等策略,同时以攻为守,积极提起对抗诉讼,边打边

谈,最终适时达成和解。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充分利用337条款规定

的程序,经历了两次初裁、一次ITC复审,并就ITC终裁向美国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在中国提起了两起对抗诉讼

及一起诉前禁令,争取了充分的准备时间,这些策略和经验是值得中

国企业借鉴的。

ITC审理结果:200683日,行政法官下达了发回后的二次

初裁,裁定珠海炬力公司被控产品利用952436版本号固件,没有侵

522专利的权利要求16913

2006915日,ITC就余下专利下达有限排除令,裁定珠海

炬力公司利用952436版本号固件的产品没有侵犯522专利的权利要

16913,禁止珠海炬力公司使用侵权187号专利的芯片的、

闪存小于2GMP3播放器进入美国市场。

20071月,珠海炬力公司就ITC的有关侵权裁决向美国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7911日,ITC应双方要求撤销有限排除令,此案到此

告终。

案例十三: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诉盐

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富邦信业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企业首次主动加入“337”调查获得胜诉

案。337调查对申请人的主要救济措施包括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

令。本案中,普遍排除令的效力是禁止三氯蔗糖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

美国市场,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有限排除令则只禁止被调查企业

生产的三氯蔗糖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

公司在未被起诉的情况下,主动申请加入337调查并获得胜诉。ITC

终裁认定申请人泰莱公司的4980463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无效,并认

定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未侵犯泰莱公司的相关专利权。

案例为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提供了借鉴。

案例十四:(美国)尔巴蒙特公司诉(美国)西塞斯集团公司、

布来斯托-麦尔斯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美国337调查经典案例。337调查起源于美国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该条款经过多次修改,现编入《美国

法典》第19卷第1337节。ITC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有权对国际贸易

中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本案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337条款修改之后,适用该条款开展的第一起337调查案,也是

337调查历史上一起经典的案例。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运用了先占原

则、非显而易见性原则及不正当行为等进行性、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应属无效专利;且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其用

于制造阿霉素的方法也不同于涉案专利。综上,ITC裁定被申请人不

存在侵犯专利之行为,并不违反337条款。

案例十五:(日本)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美国)默克公司诉(美

国)旦伯利药物公司、先恩药物公司、马萨姆药物公司侵犯专利权纠

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亚洲企业在美专利诉讼案胜诉并获赔律师费的

首例案件。本案中,法官判决案件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偿胜诉方的律师费,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是必要

的,尤其是对故意侵权、无端挑起争端的当事人案件而言更是必须的。

在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判决侵权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包

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已经成为了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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