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2: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i belong to you)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 号】杭民发〔202088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

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民发〔202088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第9次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民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杭州市民政局

2020113

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

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杭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

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3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

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事先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

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抽查结

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抽查原则】“双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统筹安排、公正

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设置】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为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组成人员为执法队、政策法规处(科)及相关业务处

(科)室(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双随机”

抽查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双随机”抽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执法队,办公室主任

由执法队队长兼任。

第五条 【平台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全程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

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执法人员根据平台系统的主体查询、随机抽查、

检查地图、预警提醒、统计概况等模块功能,从接收任务到完成任务全程通过线上

操作。

第六条 【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慈善组织、养老机构、经营性公墓和社区(村)减负增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含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

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具体以年度抽查计划为准。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且符合“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均要纳入事项清

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但不符合“双随机”抽查条件和法律法规规章

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

布。

第七条 【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要对应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基金

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由省厅负责制定,经营性公墓、社区

(村)减负增效和慈善组织由市局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各

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抽查活动。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注

重全省随机抽查计划的协调性,避免重复检查。

第八条 【抽查任务】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平台系统

中预先设置任务,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的抽取,应综合考虑风

险等级、信用水平状况。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被投诉举

报、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等记录情况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

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名单自动通过平台系统下发至对应的

各级民政部门,同时在平台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

并按时完成任务,掌上执法系统同步填报数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应当保证每个抽查对象的执法人

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组长,必要时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同参与。需要

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第十条 【抽查方式】执法人员开展抽查时应当采用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

查和网络监测等手段为辅的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抽查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检

查,并按要求规范掌上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后,可直接进行大数据统

计分析,便于后期监管及工作安排。检查做到全程留痕,落实执法人员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结果公开】抽查结果自动共享交换到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

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情况处置】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法人员

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

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由执法人员初步固定证据后,移送办案

机构依法处理。上级民政部门抽查属于下级民政部门监管范围的被检查对象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

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后续管理和处理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后

三个月内完结,三个月内未能完结的,应书面说明延期办理理由和时限并报单位负

责人审批同意。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

入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

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规章,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监督考评】抽查中要善于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各级民政部

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督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

评范围。“双随机”事项覆盖率、“双随机”抽查任务按时完成率、掌上执法率、

信用“双随机”率和联合执法率等指标符合省市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本细则发布之后,《杭州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

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杭民发〔20185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提及的

内容,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执行。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本细则由杭州市民政局发布,自20211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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