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合意标准的规范构造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4: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51voa)

《民法典合同编》合意标准的规范构造

民法典合同编合意标准的规范构造

以买卖合同为视角

余亮亮

:基于买卖合同中对待给付和有偿性的本质特征,价格条款应

当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下降为非必要条

为架起合同订立规则与合同履行规则之间的内在桥梁,为价格补充规

则的适用提供逻辑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设置价格

待商条款制度,即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便双方约定价款留待

事后协商确定,或由一方当事人确定或依第三方定价,合同仍可成立

于待商条款之制度宗旨,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满足市场交易的灵活性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亦应当以合理价格作为价格

补充方法的兜底条款,并以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在有关交易类似情况下销售的

通常价格作为合理价格的确定因素,以填补出现当事人无法根据约

定的定价方法确定价格,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之情形时价款的空缺

关键词:合意标准;必要条款;待商条款;价格条款

作者简介:余亮亮(1993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法博士研

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

我国合意标准存在的问题

()法定范围的遗漏:价格条款的缺失

()法律适用前提的缺失:价款补充规则的落空

195

私法18辑第1(总第35)

设置待商条款制度的必要性考察

公约14条与第55条矛盾之化解

我国合意标准的补充与完善

()明确价格待商条款制度的适用条件

()完善价格条款的补充性与类推性规则

我国合意标准的规范构造

就要约承诺是达成合意的基本方式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472条规定,要约不仅需

要具备一经承诺便愿意受合同约束的法效意思,还应在内容上满足具体确

定的要求,即要约应当至少包括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本着

来促成合同成立之目的,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

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需要以及限制合同必要条款的范围,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1条进一步明确了

合同的必要条款制度,即一方面确立了双方只要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标的数量三大必备条款达成合意,就足以认定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合意漏洞补充的方法,即对未达

成合意的非必要条款可通过补充协议合同解释以及法律推定规则等方式

予以填补显而易见,司法解释相较于民法典合同编470条有关合

同条款的示范性规定,愈加放宽了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

大幅度地缩小了合同必备条款的范围,客观上降低了合意达成的标准

我国合意标准存在的问题

()法定范围的遗漏:价格条款的缺失

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均认为,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当以合同

沈德咏等主编: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

2009年版,15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40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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