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宝、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3: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钢铁侠3英文版)

郭文宝、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01民终397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晓波潘雪梅李萌

【审理法官】赵晓波潘雪梅李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文宝;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文宝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文宝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张杨黑龙江仁泽律师事务所;关京京黑龙江仁

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张杨黑龙江仁泽律师事务所关京京黑龙江仁泽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楠张杨关京京

【代理律所】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仁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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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文宝;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集中体现在:1.哈华云公司是否应与郭文宝恢复劳动关系;2.哈华

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

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体现在:1.哈华云公司是否应与郭文宝恢复劳动关

系;2.哈华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于哈华云公司是否应恢复与郭文宝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哈华云公司虽然主张在向郭文宝

发出《解聘通知书》前双方曾经因订立《劳动合同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合同变

更事宜协商过,因无法达成一致才对郭文宝予以辞退,但哈华云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提出

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其次,哈华云公司陈述公司现现处于待注销状态,原公司已经

没有任何员工,郭文宝恢复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实际履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哈华云公司尚未注销的情况

下,在劳动关系中依然具有单位的主体身份,哈华云公司的待注销状态并不影响与郭文宝的

劳动关系恢复,亦不能由于哈华云公司的此种状态而使其摆脱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

责任。即使按照哈华云公司陈述恢复劳动关系后也无法实际履行,哈华云公司也需要在劳动

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郭文宝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进行处理。故对于哈华云

公司关于解除郭文宝与哈华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于哈华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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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0日至2019916日的工资,由于哈华云公司自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

间为2019916日,则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2019916日期间仍属于在岗

状态,一审认定哈华云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正确。对于201991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

之日的工资,本院认为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

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郭文宝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失去法

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处

于不确定状态,故郭文宝要求哈华云公司给付自201991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

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该部分工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哈华

云公司是否应给付郭文宝加班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

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

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郭文宝对于自己加

班的事实通过举示的钉钉考勤截图初步证实,由于该钉钉考勤系统由哈华云公司管理,应由

哈华云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哈华云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仍不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故对于哈华云公司主张不支付郭文宝2019324日至62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郭文宝、哈华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郭文宝负担10元,由哈

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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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2 20:03: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文宝于201931日入职哈华云公司,双方签订

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31日至2022228日,无试用期;

工作内容是在软件工程师岗位从事软件开发工作;郭文宝的工资标准为10000/月;双方执

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工作5天,

每天早八点上班打卡、晚17点下班打卡。哈华云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对员工进行考勤管

理。201999日,郭文宝通过“钉钉"软件向哈华云公司请事假1天(201999

日)、丧假3天(2019910日至912日),均已经过哈华云公司审批通过。2019

910日,哈华云公司员工张金雪通过“钉钉"软件向郭文宝发送《解聘通知书》,内容

为:“郭文宝,今天公司正式给你下解聘通知书,等你休完丧假回来我,进行签字确认,

办理手续。"2019916日,哈华云公司向郭文宝送达书面《解聘通知书》,内容为:

“郭文宝同志:兹因你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现经公司商议决定,自2019910

日起解除与您的聘雇劳动关系。请在收到通知书二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来,视

为你默认与我司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2019917日,哈华云公司取消

郭文宝的门禁打卡,郭文宝无法正常出入哈华云公司。20191115日,郭文宝向哈尔滨

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哈华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恢复

郭文宝的软件开发工程师的工作;请求哈华云公司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补发20199

1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请求哈华云公司支付20193月至20199月周末

休息日加班费10790元。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1211日作出

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6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哈华云公司自2019916日起恢复与

郭文宝之间的劳动关系;哈华云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郭文宝20199

10日至2019916日的工资共计2298.85元;驳回郭文宝的其他仲裁请求。郭文宝和哈

华云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根据郭文

宝举示的哈华云公司“钉钉"考勤截图记载,郭文宝于2019324日(周日)打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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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08:56,下班时间16:34),工时共计7.6小时;201947日(周日)打卡2

次(分别为07:0617:01),工时共计8.9小时;2019427日(周六)打卡2次(分

别为07:5417:01),工时共计8.1小时;2019428日(周日,正常上班)打卡2

(分别为07:2517:59),工时共计9.6小时;201953日(周五,串休)打卡2

(分别为07:2517:59),工时共计9.6小时;201954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

07:4217:01),工时共计8小时19分;2019511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

07:5417:01),工时共计9.1小时;201961日(周六)、62日(周日)出差;

201969日(周日)打卡2次(分别为07:3317:08),工时共计9.6小时;20196

15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4717:00),工时共计9小时13分;20196

22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9:4317:09);2019629日(周六)打卡2次(分

别为07:5217:01),工时共计9.2小时;2019720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

09:0818:33),工时共计9.4小时;2019727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05

17:06);2019728日(周日)打卡2次(分别为07:0217:05),工时共计10.1

时;201983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0917:01)。再查明,2019731

日,哈华云公司作出《关于民营项目终止研发通知》,内容为:《零售管理系统》、《营销

管理系统》之民营项目,自今年3月份启动以来,进展并不理想;目前,公司根据市场需求

做经营战略调整,现将《零售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之民营项目终止研发,该研究

项目组就此解散。由于公司其他项目组人员短缺,各项目组负责人将民营项目组人员根据岗

位性质按需求调转到本组内工作,此选择方式为由项目组自主选择、自主组合,不满足岗位

调转的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又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郭文宝在哈华云公司工作期间的

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274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哈华云公司单方解除与郭文宝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关键

在于其解除时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哈华云公司举示的《关于民营项目终止研发通

知》,哈华云公司于2019731日已作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营战略、终止研发民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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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并就此解散郭文宝所在的民营项目组的决定,但并未根据其《通知》要求将作为原民营

项目组成员的郭文宝调转到人员短缺的其他项目组,未与郭文宝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

未直接与郭文宝解除劳动合同,郭文宝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一个月有余。2019910

月,哈华云公司在郭文宝经批准休丧假期间,通过“钉钉"软件告知郭文宝休完丧假回公司办

理被解聘手续。2019916日,哈华云公司向郭文宝送达书面《解聘通知书》,解聘理

由为“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故不能认定哈华云公司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系劳动合同

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哈华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

原因系认为郭文宝“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试用期

间,且哈华云公司未对郭文宝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亦未与郭文宝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进行协商,故哈华云公司单方解除与郭文宝的劳动合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哈华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郭文宝的原软件工程师岗位已不存在或双

方劳动合同已无恢复可能,故郭文宝诉请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

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文宝诉请哈华云公司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补发20199

1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因哈华云公司对未支付郭文宝2019910日之

后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且哈华云公司自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916日,结

合郭文宝于2019910日至912日期间休丧假的事实,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

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

2019916日期间仍属于在岗状态,哈华云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因双方一致认可

郭文宝在哈华云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2749.20元,故哈华云公司应支付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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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宝该期间的工资2930.85元(12749.20/月÷21.75天×5天)。对于郭文宝诉请支付

201991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因此期间郭文宝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未实

际在岗工作,其主张2019916日之后的工资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于

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郭文宝诉请哈华云公司支付20193月至20199月的加

班工资1079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郭文宝举示的钉钉考勤截图,能够初步

证实郭文宝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因该钉钉考勤系统由哈华云公司管理,哈华云公

司经法庭释明仍拒不提供,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郭文宝提供的钉钉考勤截图应予采

信,其载明的加班事实应予认定。前已查明,郭文宝于2019324日至201962

期间休息日加班合计142.4小时。因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郭文宝平均工资为12749.20/

月,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

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小

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

21.75天,故郭文宝小时工资为73.27/小时﹝12749.20元÷(21.75天×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郭文宝于2019324日至201962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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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为20867.30元(73.27/小时×142.4小时×2);对于郭文宝

诉请的201963日至20199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其未举示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支

持。综上,因郭文宝仅诉请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10790元,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故一审法院支持其休息日加班工资10790元。判决:

一、郭文宝与哈华云公司于2019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

履行;二、哈华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20199

16日期间的工资2930.85元;三、哈华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文宝

2019324日至201962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790元;四、驳回郭文宝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哈华云公司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文宝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改判

支持郭文宝的诉讼请求,按每月12749.2元的标准补发201991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

之日止的工资;2.判令哈华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

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郭文宝没能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哈华云公

司,哈华云公司没有为郭文宝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哈华云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减

少的收入,属于郭文宝的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哈华云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华云公司上诉请求:1.解除郭文宝与哈华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哈华云公司不支

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2019916日工资;3.哈华云公司不支付郭文宝20193

24日至62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文宝承担。事实和理由:哈

华云公司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郭文宝所从事的职务及岗位均因部门取消而不存在,郭

文宝也无法胜任其他部门工作。哈华云公司已经将所有员工解散,公司现处于待注销状态,

郭文宝的诉讼请求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2019916日没有

打卡,不应当计算工资,计算的工资应为丧假三天1758元。关于加班工资应当适用谁主张谁

举证,由郭文宝证明加班时长,如果其不能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中,当事人

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哈华云公司举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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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证据:证据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位缴费信息。拟证明:截至20208

哈华云公司名下已没有参保人数;证据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一份。

拟证明:原与郭文宝一个小组及相同岗位的人员因哈华云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岗位解除劳动关

系;证据三,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哈华云公司现没有员工;证据四,哈华云公司与李扬

11人劳动合同书11份。拟证明:哈华云公司原同等岗位员工已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经质

证,郭文宝对以上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郭文宝认为与郭文宝同

岗位的职工均调转至哈华云公司的关联公司,之前郭文宝也是这样在同一法人名下的不同公

司之间调转,哈华云公司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系网

上打印件没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且该份证据上没有哈华云公司的名

称,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因均是哈华云公司单方制作,

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郭文宝未举示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本院

予以确认。另查明,哈尔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南岗分局的哈华云公司单位收缴台账显示

截至20205月以后哈华云公司名下没有参保信息。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哈华云

公司缴费台账显示哈华云公司在20205月以后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信息。

上所述,郭文宝、哈华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郭文宝、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民终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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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文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黑龙江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京京,黑龙江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文宝因与上诉人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华云公

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312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8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阅卷、

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文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上诉人哈华云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关京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文宝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

项,改判支持郭文宝的诉讼请求,按每月12749.2元的标准补发2019910日起至

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2.判令哈华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虽

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郭文宝没能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

劳动者,而在哈华云公司,哈华云公司没有为郭文宝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哈华云公司

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减少的收入,属于郭文宝的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哈

华云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哈华云公司辩称,不同意郭文宝的上诉请求。其并没有在华云

公司实际付出劳动,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916日解除,无需支付其劳动报

酬。华云公司现处于待注销状态,并将所有员工解散,原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员工,郭文

宝恢复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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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华云公司上诉请求:1.解除郭文宝与哈华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

华云公司不支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2019916日工资;3.哈华云公司不支

付郭文宝2019324日至62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文

宝承担。事实和理由:哈华云公司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郭文宝所从事的职务及岗

位均因部门取消而不存在,郭文宝也无法胜任其他部门工作。哈华云公司已经将所有员

工解散,公司现处于待注销状态,郭文宝的诉讼请求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郭文宝自2019

910日至2019916日没有打卡,不应当计算工资,计算的工资应为丧假三天

1758元。关于加班工资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由郭文宝证明加班时长,如果其不能提

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郭文宝辩称,哈华云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哈华云公司应当给付郭文宝2019

910日至2019916日的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郭文宝举示的钉钉考勤截

图,能够证实郭文宝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钉钉系统由华云公司管理,经一审法院

释明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诉称 郭文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2.请求哈华

云公司按每月13000元的标准补发201991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3.

请求哈华云公司支付20193月至20199月的加班工资10790元;4.本案诉讼费由

哈华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文宝于201931日入职哈华云公司,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31日至2022228

日,无试用期;工作内容是在软件工程师岗位从事软件开发工作;郭文宝的工资标准为

10000/月;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

十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早八点上班打卡、晚17点下班打卡。哈华云公司通过“钉

"软件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201999日,郭文宝通过“钉钉"软件向哈华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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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1天(201999日)、丧假3天(2019910日至912日),均已经

过哈华云公司审批通过。2019910日,哈华云公司员工张金雪通过“钉钉"软件向

郭文宝发送《解聘通知书》,内容为:“郭文宝,今天公司正式给你下解聘通知书,等

你休完丧假回来我,进行签字确认,办理手续。"2019916日,哈华云公司向郭

文宝送达书面《解聘通知书》,内容为:“郭文宝同志:兹因你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岗位

要求,现经公司商议决定,自2019910日起解除与您的聘雇劳动关系。请在收到

通知书二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来,视为你默认与我司自动解除《劳动合

同》终止劳动关系"2019917日,哈华云公司取消郭文宝的门禁打卡,郭文宝无

法正常出入哈华云公司。20191115日,郭文宝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哈华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恢复郭文宝的软件开发工

程师的工作;请求哈华云公司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补发2019910日起至恢复

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请求哈华云公司支付20193月至20199月周末休息日加

班费10790元。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1211日作出哈平

劳人仲字﹝2019﹞第16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哈华云公司自2019916日起恢复与

郭文宝之间的劳动关系;哈华云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郭文宝20199

10日至2019916日的工资共计2298.85元;驳回郭文宝的其他仲裁请求。郭文

宝和哈华云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

明,根据郭文宝举示的哈华云公司“钉钉"考勤截图记载,郭文宝于2019324

(周日)打卡2次(上班时间08:56,下班时间16:34),工时共计7.6小时;20194

7日(周日)打卡2次(分别为07:0617:01),工时共计8.9小时;2019427

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5417:01),工时共计8.1小时;2019428

(周日,正常上班)打卡2次(分别为07:2517:59),工时共计9.6小时;20195

3日(周五,串休)打卡2次(分别为07:2517:59),工时共计9.6小时;2019

12 / 19

54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4217:01),工时共计8小时19分;20195

11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5417:01),工时共计9.1小时;201961

日(周六)、62日(周日)出差;201969日(周日)打卡2次(分别为

07:3317:08),工时共计9.6小时;2019615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

07:4717:00),工时共计9小时13分;2019622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

09:4317:09);2019629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5217:01),工时

共计9.2小时;2019720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9:0818:33),工时共

9.4小时;2019727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0517:06);20197

28日(周日)打卡2次(分别为07:0217:05),工时共计10.1小时;20198

3日(周六)打卡2次(分别为07:0917:01)。再查明,2019731日,哈华云公

司作出《关于民营项目终止研发通知》,内容为:《零售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

统》之民营项目,自今年3月份启动以来,进展并不理想;目前,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做

经营战略调整,现将《零售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之民营项目终止研发,该研

究项目组就此解散。由于公司其他项目组人员短缺,各项目组负责人将民营项目组人员

根据岗位性质按需求调转到本组内工作,此选择方式为由项目组自主选择、自主组合,

不满足岗位调转的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又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郭文宝在哈华云

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274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哈华云公司单方解除与郭文宝的劳动合同是否合

法,关键在于其解除时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哈华云公司举示的《关于民营项

目终止研发通知》,哈华云公司于2019731日已作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营战

略、终止研发民营项目,并就此解散郭文宝所在的民营项目组的决定,但并未根据其

《通知》要求将作为原民营项目组成员的郭文宝调转到人员短缺的其他项目组,未与郭

文宝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未直接与郭文宝解除劳动合同,郭文宝仍继续在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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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个月有余。2019910月,哈华云公司在郭文宝经批准休丧假期间,通过“钉

"软件告知郭文宝休完丧假回公司办理被解聘手续。2019916日,哈华云公司向

郭文宝送达书面《解聘通知书》,解聘理由为“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故不能认

定哈华云公司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哈华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系认为郭文宝“在工作期间不符

合岗位要求",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试用期间,且哈华云公司未对郭文宝进行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亦未与郭文宝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故哈华云公司单

方解除与郭文宝的劳动合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哈华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郭文宝的原软件工程师岗位已不存在

或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恢复可能,故郭文宝诉请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根据

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文宝诉请哈华云公司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

补发201991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因哈华云公司对未支付郭文宝

2019910日之后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且哈华云公司自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

2019916日,结合郭文宝于2019910日至912日期间休丧假的事实,根

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

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2019916日期间仍属于在岗状态,哈华云公司应支

付该期间的工资。因双方一致认可郭文宝在哈华云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

12749.20元,故哈华云公司应支付郭文宝该期间的工资2930.85元(127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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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天×5天)。对于郭文宝诉请支付201991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

资,因此期间郭文宝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未实际在岗工作,其主张2019916

之后的工资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郭

文宝诉请哈华云公司支付20193月至20199月的加班工资10790元。《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

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

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

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郭文宝举示的钉钉考勤截图,能够初步

证实郭文宝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因该钉钉考勤系统由哈华云公司管理,哈华

云公司经法庭释明仍拒不提供,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郭文宝提供的钉钉考勤截图

应予采信,其载明的加班事实应予认定。前已查明,郭文宝于2019324日至2019

6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合计142.4小时。因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郭文宝平均工资为

12749.20/月,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

的通知》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为: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

365-104天)÷12月=21.75天,故郭文宝小时工资为73.27/小时﹝12749.20

÷(21.75天×8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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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故郭文宝于2019324日至201962日期间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为

20867.30元(73.27/小时×142.4小时×2);对于郭文宝诉请的201963日至

20199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其未举示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支持。综上,因郭文宝仅

诉请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10790元,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应予准许,故一审法院支持其休息日加班工资10790元。判决:一、郭文宝与

哈华云公司于2019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

二、哈华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20199

16日期间的工资2930.85元;三、哈华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文宝

2019324日至201962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790元;四、驳回郭文宝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哈华云公司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和质证。哈华云公司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位缴费

信息。拟证明:截至20208月哈华云公司名下已没有参保人数;证据二,用人单位解

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一份。拟证明:原与郭文宝一个小组及相同岗位的人员

因哈华云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岗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三,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哈华

云公司现没有员工;证据四,哈华云公司与李扬等11人劳动合同书11份。拟证明:哈

华云公司原同等岗位员工已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经质证,郭文宝对以上四份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郭文宝认为与郭文宝同岗位的职工均调转至哈华云公

司的关联公司,之前郭文宝也是这样在同一法人名下的不同公司之间调转,哈华云公司

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系网上打印件没有黑龙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且该份证据上没有哈华云公司的名称,对该份证据本

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因均是哈华云公司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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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郭文宝未举示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

认。另查明,哈尔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南岗分局的哈华云公司单位收缴台账显示截

20205月以后哈华云公司名下没有参保信息。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哈华

云公司缴费台账显示哈华云公司在20205月以后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体现在:1.哈华云公司是否应与郭文宝恢复

劳动关系;2.哈华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文宝2019910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

工资。

关于哈华云公司是否应恢复与郭文宝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哈华云公司虽然主

张在向郭文宝发出《解聘通知书》前双方曾经因订立《劳动合同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过,因无法达成一致才对郭文宝予以辞退,但哈华云公司

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其次,哈华云公司陈述公司现现处

于待注销状态,原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员工,郭文宝恢复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实际履行。劳

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

关系。在哈华云公司尚未注销的情况下,在劳动关系中依然具有单位的主体身份,哈华

云公司的待注销状态并不影响与郭文宝的劳动关系恢复,亦不能由于哈华云公司的此种

状态而使其摆脱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即使按照哈华云公司陈述恢复劳动

关系后也无法实际履行,哈华云公司也需要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郭

文宝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进行处理。故对于哈华云公司关于解除郭文宝与哈华云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华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

工资问题。对于2019910日至2019916日的工资,由于哈华云公司自认双

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916日,则郭文宝自2019910日至20199

16日期间仍属于在岗状态,一审认定哈华云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正确。对于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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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本院认为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郭文宝在法定期限内向一

审法院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失去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双方的权利义

务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郭文宝要求哈华云公司给

付自201991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

对该部分工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哈华云公司是否应给付郭文宝加班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

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

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

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郭文宝对于自己加班的事实通过举示的钉钉考勤截图初步证

实,由于该钉钉考勤系统由哈华云公司管理,应由哈华云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哈华云公

司经一审法院释明仍不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哈华云公司主张不

支付郭文宝2019324日至62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

综上所述,郭文宝、哈华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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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郭文宝负担10元,由哈尔滨华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赵晓波

审判员 潘雪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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