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
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
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
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
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
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
年。
小微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轮式特种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
记手续的,按交付日期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5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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