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8: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thesaltwaterroom)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

运汽车使用1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

汽车使用15;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专用校车使用15;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

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

15;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

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

年。

小微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轮式特种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

记手续的,按交付日期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5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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