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怎么分割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5: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apple苹果发布会)

婚内财产怎么分割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

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

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那么,婚内财产

怎么分割?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内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1、首先确认婚内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其中,根据《婚姻法》第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可以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

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也属

于婚内财产,但是只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

3、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

的问题等。

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

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

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

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

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

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

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

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

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

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

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规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

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

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

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

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

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

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

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

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

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

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

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

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

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

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

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

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以上便是我整理的关于“婚内财产怎么分割”的相关内容,从上

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婚内财产分割首先确认婚内财产的范围,不属于

婚内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不应该在分割范围内。如果您对上述仍有疑问,

可以律师。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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