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
发⽣医疗事故纠纷以后,如果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害,医院需要做出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包括11项,那具体有哪些赔偿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医疗事故
赔偿标准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所发⽣的医疗费⽤计算,凭据⽀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44条
的规定,⼀般应在发⽣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强⾏转院、擅⾃另医
院的费⽤,⼀般不予赔偿;擅⾃购买与损害⽆关的药品或者其他疾病的,其费⽤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已
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的,应当⽴即出院。如果⽆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由患者⾃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
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是指⾮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本⾝原有疾病的医疗费⽤。可从两个⽅⾯加以审查:(1)
以医疗事故发⽣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前的医疗费⽤为原发病医疗费⽤;(2)以处⽅药品和项⽬判断。凡⽤于
患者本⾝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
断为例,医疗事故发⽣前的医疗费⽤为原发病医疗费⽤,这是毫⽆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后,
往往两种医疗费⽤会同时交混发⽣,即在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
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
事故发⽣后的所有医疗费⽤视为⾮原发病医疗费⽤,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
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
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先,通过分析该⽴法⽤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的续医费不能以⼀次
性结算的⽅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后体征固定⽽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
未来的费⽤,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
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其次,是否需要继续,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
依据;
其三,继续费按照基本医疗费⽤计算⽀付。但⽬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按国务院法制办
教科⽂卫司、卫⽣部法制与监督司、卫⽣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
院做出了《关于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医疗保险制度改⾰,实施城镇职⼯基本医疗保
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
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误⼯费
“患者有固定收⼊的,按照本⼈因误⼯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于医疗事故发⽣的上⼀年度职⼯平均⼯资3
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误⼯费计算⽅式按患者有⽆固定收⼊分为两种。
1、固定收⼊,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的⼈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
误⼯作⽽丧失的⼯资、奖⾦、津贴、特殊⼯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般以单位出具的收⼊证明和⼯资表为准,奖⾦
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均奖⾦计算,超过奖⾦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
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于上年度职⼯年平均⼯资3倍以上的收⼊证明,不
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能认定。
2、⽆固定收⼊包括两类⼈员,⼀是从事农、林、牧、渔业⽣产的农村村民;⼆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或
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能维持本⼈正常⽣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商户、
打⼯者(散⼯、短⼯、临⼯)、家庭劳动服务⼈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等本⾝⽆劳动收⼊⽽要
求赔偿误⼯费的,不予⽀持。
3、误⼯⽇期的认定。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期应当按其
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
后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的当⽇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均不扣减。终
结后⽆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相关证明擅⾃休养的,不予计算误⼯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专家鉴定组出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费。
3、住院伙⾷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般⼯作⼈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作⼈员。其出差伙⾷补助标准各地均
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补助费为12元/天。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陪护费”这⼀称谓⽐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些,因为医护⼈员进
⾏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年度事故发⽣
地职⼯年平均⼯资为标准按⽇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政法规,所规定的“⼀⼑切”陪护费计算⽅式与最⾼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
⼲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般临时⼯的⼯资标准
为限。”⼈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还有待于最⾼法院解释的明确。
5、残疾⼈⽣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
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活费”是指事故发⽣地⼈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均⽣活消费⽀出额。如重庆
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活费为5767元。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
明确规定该数据使⽤于处理从什么时间⾄什么时间之间发⽣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政机关可予以借
鉴。
根据卫⽣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级⼄等⾄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
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
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年限,并⾮任何⼀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
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级⼄等医疗事故(⼀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级甲等医疗事故(⼆级伤残)按⼀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
数,下同);
(3)⼆级⼄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级伤残的80%计算;
(4)⼆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均寿命70
岁相⽐,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
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式进⾏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
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6、残疾⽤具费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
残疾⽤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功能补偿作⽤,但为社
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具。计算费⽤时既包括残疾⽤具的购⼊费,也包括安装费。费⽤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
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具的使⽤年限和⼈均寿命年限
(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品种中被⼴泛使⽤的器具,⼀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最⾼⼈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专指发⽣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
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患双⽅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具发⽣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
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7、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按《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费、⼫体运转费、⼫体整容费、⽕化费、寿⾐费等费⽤。”⾄于死者
⽅⼤办丧事所增加的费⽤,不予赔偿。
8、被扶养⼈⽣活费
“以死者⽣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的⼈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
最低⽣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劳动能⼒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
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
(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
2、“没有劳动能⼒的⼈”既包括未成年⽆劳动能⼒的⼈,也包括由于年⽼、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的
⼈,他们都⽆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的认定条件,
不应当计算本项费⽤。
3、确定被扶养⼈时,患⽅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
书、证明。卫⽣⾏政机关、⼈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的⽣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的⼈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的残疾者只承担本⼈应
扶养的⼀份费⽤。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的残疾者本⼈应承担的那⼀份费⽤。如A、B两
夫妇有个10周岁的⼩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份额即除以⼆,其计算
公式为:(居民每⽉最低⽣活保障费×12个⽉×6年)÷2⼈。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母成为被扶养⼈时,应以该⽗母的⼦
⼥(含⾮婚⽣⼦⼥、继⼦⼥、养⼦⼥)⼈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活费时有n个⼦⼥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残疾⽣
活补助费”⼀节)。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付。”
包括必须转院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等,⼀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定。但是患者
出于故意耗费⽽⽀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不应当列⼊赔偿范围。
10、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这
⾥的“凭据⽀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额⽀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额⾼低
不论,只按住宿天数⽀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前规定标准为30元/⼈、天。
11、精神损害抚慰⾦
“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
年限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理上或⽣理上的痛苦⽽以⾦钱⽀付⽅式给予的抚慰。最⾼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规定,⾃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等⼈格权利遭受⾮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中未列“死亡补偿费”⽽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
的,名称更为合理。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然⼈因侵权⾏为致死,…死者的配偶、⽗母、⼦⼥向⼈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母、⼦⼥为原告;没有配偶、⽗母和⼦⼥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
属为原告。”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
母、⼦⼥、兄弟妹、祖⽗母、孙⼦⼥、外孙⼦⼥。故死者⽆近亲属时,其他⼈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并不是对每⼀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个近亲
属都要计算⼀笔精神损害抚慰⾦。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
承担责任的经济能⼒、所在地平均⽣活⽔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级伤残
赔偿2年、九⾄⼗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级伤残与⼗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
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的⼈数不超过2⼈。
把上述(⼀)⾄(⼗⼀)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但是,
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来确定,卫⽣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
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的。
总结: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额=已发⽣医疗费⽤(不含原发病医疗费⽤)+预期医疗费⽤
2.误⼯费赔偿⾦额=误⼯时间×收⼊标准(患者因误⼯减少的固定收⼊)
3.住院伙⾷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额=陪护天数×陪护⼈数×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
5.伤残⽣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地的居民年平均⽣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具费赔偿⾦额=普及型器具的费⽤
7.丧葬费赔偿⾦额=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8.被抚养⼈⽣活费赔偿⾦额=被抚养⼈的⼈数×当地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赔偿⾦额=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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