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管辖⼜称“民事审判管辖”,是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那么,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域
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
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的住所地是指法⼈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辖;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
地的⼈民法院管辖。
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年
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超过⼀年的,由其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
辖:
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年以上
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当事⼈都是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
⼀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
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的⼈民法院
都有权管辖。如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个
被告⼜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应由被告住
所地⼈民法院管辖。
加⼯承揽合同,以加⼯⾏为地为合同履⾏地,但合同中对履⾏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地,但合同中对履⾏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主要义务履⾏地为合同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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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3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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