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33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9: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11高考作文题目)

免征个⼈所得税的3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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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得税与我们企业和个⼈都息息相关,今天给⼤家整理了最全33种免征个⼈所得税知识点,⼤家读完这篇⽂章可以

收藏、发给朋友,以后遇到个税问题也能从容应对。

免征个⼈所得税33种情形

1、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

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本⼈⼯资、薪⾦所得项⽬的收⼊、不征税。独⽣⼦⼥补贴;托⼉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因公

在城区、郊区⼯作,不能在⼯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

费,不征个⼈所得税。⼀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

税。

2.公务⽤车、通讯补贴收⼊可扣除⼀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

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算和代扣代缴个

⼈所得税。

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

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活补助费)免税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

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

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本⼈或其家庭的正常⽣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

经费中向其⽀付的临时性⽣活困难补助。

4.救济⾦、抚恤⾦免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抚恤⾦免纳个⼈所得税。《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抚恤⾦免纳个⼈所得税。《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条,救济⾦,是指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付给个⼈的⽣活困难补助费。

5.⼯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伤职⼯取得的⼯伤保险待遇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

定:⼀、对⼯伤职⼯及其近亲属按照《⼯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伤保险待遇,免征个⼈所得

税。

⼯伤保险待遇,包括⼯伤职⼯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伤医疗待遇、住院伙⾷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宿费⽤、⼯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

次性⼯亡补助⾦等。

6.单位和个⼈缴纳的三险⼀⾦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所得税;

个⼈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分别在不超过职⼯本⼈上⼀年度⽉平均⼯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允许在个⼈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

7.个⼈提取的三险⼀⾦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时,免征个

⼈所得税。

8.⽣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津贴和⽣育医疗费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育妇⼥按照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育保险办法取得的⽣育津贴、⽣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育保险

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所得税。

9.按国家统⼀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统

⼀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津贴、资深院⼠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部、职⼯的安家费、退职费、

基本养⽼⾦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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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

年龄,但确因⼯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

院、中国⼯程院院⼠),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资、薪⾦所得,视同退休⼯资、离休⼯资免征个⼈所得税。

12、科技⼈员职务转化现⾦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的⾮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等学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中给予科技⼈员的现⾦奖励,可减按50%计⼊科技⼈员当⽉⼯资、薪⾦所得,依法缴

纳个⼈所得税。

纳个⼈所得税。

13、科技⼈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员个⼈奖励,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付的薪⾦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执⾏任务的专家)的薪⾦和津贴,凡经亚

洲开发银⾏确认这些⼈员为亚洲开发银⾏雇员或执⾏项⽬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和津贴等报

酬,免征个⼈所得税;

15、军⼈转业费、复员费、退役⾦免税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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