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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
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
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
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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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
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
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
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
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
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
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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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
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
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
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
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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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
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
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
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
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
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
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
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
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
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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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
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
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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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
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
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能以实物的形式代替,
必须用货币的方式支付工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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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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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30: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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