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作者:黄惠馀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2期
摘 要:隐私权的内容界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等问题在当今社会被屡屡做出各种解
释。这些解释,对于广大人民众自发维护个人隐私,宣传法律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有着非
常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大多数解释对其内容定义存在模糊认识,缺乏法律层面上的理解,
造成了社会众对公民隐私权利范围认识的放大或缩小。本文就此现象从法律角度讨论关于隐
私的若干问题,以此阐释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内容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置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补救;隐私内容;个人意志;直接保护
一、民法基本法上对隐私权的疏漏和法律补救
社会上常出现的讨论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需要得到明确
更正。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部分仅仅涉及公
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部分。但是民法通则并没有把涉及隐私的人格权作为法律
保护的范畴。这是当时民法通则制定时的局限性和疏漏。民法通则颁布后不久,我国司法机关
对于隐私权的保護做出了补救措施。实施变通解释原则,对于由于泄露公民隐私而造成的个人
名誉权受损按照民法中关于公民名誉权的处置方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立法上的司法补救措施有后续颁布的《非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
列涉及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涉及传播妇女隐私造成女性名誉权受损的违法行为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内容。而且在案件审理上,我国《刑法》和《民法》都规定了在案件审
理和调查中,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都须进行小范围审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私密权
利。
我国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均对最初《民法通则》制定时对隐私权保障程度不高的缺陷
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补偿。社会上关于国家没有隐私保护法的观念是由于对司法解释理解片面所
造成的。
二、隐私权保护内容的法律界定
个人隐私的保护范畴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界定。但在我国具体国情中,公民对于隐私权所
涉及的保护内容却有多种理解。比如作为农民,对于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在他们看来并
不属于个人隐私,是可以随时和他人分享的信息,不需要刻意保护。事实上,法律明确地界定
了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即不引起公共利益侵害事件发生的一切关于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
人空间的范畴。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3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982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