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
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
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
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
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
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
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
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
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
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
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
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补偿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
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
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
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
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
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
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
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
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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