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9月30日住建部发布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153号)内容进行了有关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是第七
条、第八条中内容,另将“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10月20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
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
据《建筑法》、《行政允许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
考试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如下简
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
师注册证书(如下简称注册证书)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有关
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获得注册证书,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
师注册、继续教育、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
通运送、水利、工程信息化等关于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
分工,对关于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交通运送、水利、工业信息化等关于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关于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活
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
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获得资格证书人员,通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
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种有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规定;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种从事
建筑活动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
价等单位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任单位向单
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
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
可会同关于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
发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
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
送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
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
完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 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受理
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依法规定。
对批准注册,在核发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送国务院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
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5年。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
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规定后方可申请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订立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
她有效证明文献;
(四)聘任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证
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注册有效
期届满2个月前,按照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
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5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订立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
她有效证明文献;
(四)聘任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
应当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九条规
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
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任单位订立聘任合同复印件或有效
证明文献;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聘任
合同到期证明文献、退休人员退休证明、劳动仲裁部门出具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
(五)聘任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1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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